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吴邦国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0年的主要工作
2010年,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开拓进取,胜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有效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奋力战胜青海玉树强烈地震和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一年来,共审议通过16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3个工作报告,检查6部法律实施情况,开展2项专题调研和3次专题询问,办理代表议案506件,决定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4件,还决定和批准任免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确保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紧紧围绕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
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去年我们着力抓了一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督促和指导有关方面全面完成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常委会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工作,在上届初审的基础上,本届又审议了三次,对草案作出重要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强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职权。它的颁布实施,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我们及时启动代表法修改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还专门书面征求了每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修改后的代表法,总结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9号文件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方式,强化了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常委会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委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主要从畅通请求渠道、完善办理程序、细化赔偿范围、明确举证责任、保障费用支付等方面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作了全面修订。此后,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常委会先后通过了1个决定和7个刑法修正案。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惩处力度;还根据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细化了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使我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以更好地起到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
常委会制定的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从法律上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明确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更好地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常委会还制定了车船税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改了行政监察法、水土保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预备役军官法,作出了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并对附件二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依法予以备案。
(二)督促和指导有关方面全面完成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任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现行法规有的也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配套的问题。为此,我们在2009年完成对现行法律集中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去年着重督促和指导有关方面开展了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高度重视,按照各自清理范围,在全面梳理基础上进行分类处理。到去年年底,共修改行政法规107件、地方性法规1417件,废止行政法规7件、地方性法规455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任务,保证了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无论是论证和确定立法项目,还是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都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相关意见,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立法工作。二是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坚持和完善法律草案的公布机制,选择法律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充分论证,认真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不断完善法律草案。车船税法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部重要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后的短短一个月内,就收到各方面的意见近10万条,我们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并及时向社会作出反馈。考虑到我国乘用车保有量的87%左右都是中小排量,而且主要由广大工薪阶层使用的实际情况,我们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对草案作了重要修改,既不增加广大群众税负,又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三是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选择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重点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执行以及社会对法律的满意度等,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为立法后评估工作有序展开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紧紧围绕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加强监督工作
为胜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我们着力加强对经济工作和保障改善民生工作的监督,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开展了3次专题询问,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实效。
(一)以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去年,除按惯例听取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中央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中央决算外,还听取审议了加快发展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国家粮食安全等工作情况的报告,检查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并对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一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积极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切实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二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战略基点,重点突破影响我国未来发展的重大科学和关键技术,努力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抢占技术制高点。三要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不断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
(二)以推动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加强对社会广为关注的重大民生工作的监督。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转移农村劳动力和保障农民工权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的报告,检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还听取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先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积极稳妥解决医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重点改革顺利实施,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二要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着力解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子女就学等实际问题。三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央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有关大力支持西藏及四省藏区和新疆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加大在基础设施建设、优势产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努力推进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四要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劳动权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抓紧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五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完善制度措施,整治交通隐患,严格执法管理,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六要进一步抓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完善审判和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去年,我们选择财政决算、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作为询问重点,分别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和大联组会议的方式,开展了3次专题询问,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现场报道或直播,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产生积极反响,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事先认真调研、精心准备,常委会办公厅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实事求是回答询问,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保证专题询问顺利展开。专题询问起到了推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的作用,也丰富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
开展专题调研是这些年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去年就“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问题,我们选择14个课题,进行为期4个月的专题调研,形成了一批有水平、有分量的调研报告,既为中央决策和研究编制规划纲要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本次大会审查批准“十二五”规划纲要做了必要准备。我们还根据监督法和预算法的精神,将原来在6月份听取审议当年1至5月份预算执行情况的做法,改为在8月份专门听取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情况等,增强了预算监督实效。
三、紧紧围绕常委会中心任务做好其他经常性工作
(一)代表作用进一步发挥。常委会坚持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作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环节。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506件代表议案,已全部办理完毕,其中,71件议案涉及的7件法律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1件议案涉及的1件法律草案正在审议,144件议案涉及的41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立法规划。代表提出的759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计划解决的占76.7%。加强对代表建议的跟踪督办,推动草原生态保护和增加牧民收入、西海固地区饮水安全和生态移民搬迁等一批民生问题的解决,得到代表们的肯定。一年来,举办了9期代表培训班,1900多名代表参加学习,还组织1800多名代表参加专题调研,邀请500多名代表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等活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代表事先充分准备,会上积极发言,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呼声,为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对外交往积极展开。我们坚持服从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特点和优势,开展与外国议会多层次多领域的友好往来,为推动国家关系全面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与美国、俄罗斯、韩国等国议会及欧洲议会的机制交流稳步推进,启动了与法国国民议会定期交流机制,保持了与有关国家议会交往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在各国议会联盟、东盟各国议会间大会、亚太议会论坛、亚欧议会伙伴会议等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积极参与第三次世界议长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大会上就推动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等重大问题阐述中方立场,不仅赢得广大发展中国家议会领导人的高度赞赏,也为大会取得务实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还利用多种场合,阐述我国基本主张,让国际社会加深对中国基本国情的了解,加深对中国坚持科学发展、走和平发展道路的认识。
(三)自身建设得到加强。常委会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办好专题讲座,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学习地方人大依法履职的好经验,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发挥各自优势,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调研,提出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人大工作整体质量、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机关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取得的成绩,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果,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工作的结果,是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有不少应当改进的地方。一是发挥代表作用的服务保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法律修改尤其是配套法规的制定需要进一步抓紧,三是监督工作的重点需要进一步突出。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虚心听取代表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