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选举在改变着以往“让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做法,是中国式民主的重大突破
3月14日,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他在回答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记者提问时说:“我们在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当中实行了差额选举。”早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提出“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而温家宝的此番表述,也正反映了高层对这一指向的深刻认识和切实践行。
近年来,在中国很多地方,不仅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副职中实行差额选举,甚至选举正职时,也实行了差额选举。而且,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也在逐渐扩大。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指出,差额选举制度还需不断完善,在一些地方的差额选举中,还普遍存在执行法律不严格、选举办法欠规范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打破思想认识上的壁垒,使差额选举充分体现选民的意志。
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由于多种原因,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无论是选各级人大代表,还是选国家各级机关的领导人,都一直实行等额选举制度。顾名思义,等额选举就是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尽管1953年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但当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要求,基层选举委员会提到选举大会上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一般应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
这种等额选举制度,突出的特点是“上边提名单,下边画圈圈”,选民并没有更多选择余地。
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选举制度改革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直到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其中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被视为一大亮点。该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此后,选举法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五次修改,内容得到改进和充实,而差额选举制度也更趋完善。
同时,这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还把差额选举办法从人大代表选举延伸到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包括地方政府领导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这无疑是中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引入差额选举,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上海财经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国安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坦言,“差额选举在改变着以往‘让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做法,这是中国式民主的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