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3月30日电 (吕玮 张雷杰)30日,山西省民政厅通过其官方网站宣布,从2011年1月1日起,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2元。
据了解,此次提高生活保障标准标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补助,其余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4:3:3的比例分级负担,省以上提高最低标准资金,随补助资金一并下发。
为确保提标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山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深入细致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和提标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筹措并拨付提标资金,确保提标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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