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后公布
本报讯 (记者阮晓光、周伟良)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现已公布。
记者看到,在修正的《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提法,如居民住宅区商业区禁养家畜家禽、携带宠物出街产生粪便不处理将受罚等。此外,根据《条例》,全民皆可举报违反《条例》的“垃圾虫”,举报经核实的,主管部门还将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纳入被禁之列,违反者将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或者没收其违法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规定1
举报违反条例行为有奖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根据《条例》,任何人发现违反《条例》的行为,均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须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核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条例》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区域内有违反《条例》行为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会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2
宠物粪便不处理要受罚
根据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责任单位还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沿街门店、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卫生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书。根据《条例》,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而有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习惯的市民也要注意了。如被发现,将面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如被发现,将“钱财两失”,不仅家禽要被没收,还要按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以罚款。而携带宠物出街产生粪便,未自行清除的,也将按宠物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定3
违法摆卖被罚三次要停业
对于乱摆卖的现象,修正后的《条例》也作为限制。根据规定,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对违反规定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若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而对于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将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同时,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也被纳入被禁之列,违反者将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或者没收其违法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