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新加坡廉政建设的考察报告和相关思考
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 朱明国
我率省监察学会代表团,对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作了重点了解。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新加坡廉洁高效的奥秘何在
(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把廉洁上升为国家战略,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保持廉洁的重要渠道,社区基层组织党员风雨无阻、深入群众;国会议员每月至少一次深入选区、接见选民、听取民意。
(二)新加坡把儒家文化倡导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八德”作为整个社会尊崇的道德准则和公务员行为规范,使崇廉思想从国家意识潜移默化为国民的自觉行动。与此同时,强调以法治国,提出反腐败四项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里面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没有民主、法律上面没有权威。
(三)机构独立专业而不独断专行,贪污调查局成为反贪先锋。贪污调查局(CPIB)是新加坡独立行使肃贪职能的专门机构,隶属于总理公署,由总统任命,向总理负责。调查局分为两个部门:行动部和行动与特别支援部,其中行动部占据了三分之二的编制。反贪污调查局秉公执法、有罪必罚。雷厉风行、精干高效。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贪污调查局内部管理严厉,对于害群之马绝不袒护姑息。
(四)织就让贪腐行为无隙可乘的制度密网。一是法律完备,系统性强。对各级公职人员形成一套严格管理、“步步设防”的约束机制。二是连锁惩罚,警示性强。假如公务员贪污受贿,就会被判刑坐牢,开除公职,取消养老金,不能再聘用为公务员,连自办企业都不能当董事,同时犯事公务员的直接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执行严格,约束性强。如国家发展部前部长郑章远因贪污受到调查指控。尽管李光耀与其私交深厚,但并未因他“劳苦功高、人才难得”而心慈手软。
(五)高薪为揽贤而非为养廉,打造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新加坡是先有廉政,后有高薪,实行高薪制的主要目的不是用来养廉,而在于揽才引贤。而且,与商界企业家、律师、医生等社会精英相比,新加坡公职人员收入并不算高,同时不再享有任何额外待遇。
二、学习借鉴新加坡经验,推进广东反腐倡廉建设
新加坡与我国地缘相近、人文相亲,特别是在政党制度、文化习俗等方面有共通之处,其廉政建设经验值得借鉴。
(一)推动党密切联系群众实践方式创新。要健全服务群众制度、联系群众制度、信访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定期接访、及时阅处群众来信,注重分析网络舆情。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推进反腐倡廉重大基础性制度建设。推动尽快出台反腐败国家立法,实现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修订完善刑事法律,加大对贪污受贿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对公职人员来源不明巨额财产,按涉嫌贪污定罪论处。尽快出台推行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职人员接受礼品制度。2011年集中精力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统一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车改。
(三)加快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改革。要提高公务员队伍准入门槛,严格审查道德修养、财务状况和社会关系等。要继续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权改革。实行用人失察问责制。加快和扩大“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范围。适时组织开展对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及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对人事任免事项的党内巡视考评力度。改革公务员薪酬制度,实行弹性灵活工资制度。强化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建立一批刚性、管用和可行的制度规范。
(四)提高发现腐败概率和打击精准度。要规范受理申诉或举报程序,对举报的受理、移送、查处、答复等程序以及每个程序的时限作出规定。成立信访举报咨询委员会,定期听取对不予核查的案件线索的解释和说明。充分发挥网络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完善网络举报法规制度建设,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实行受贿行贿同罪同罚,加大腐败行为的风险成本。开展对重要岗位和重点人员的廉政风险防范评估管理工作,建立廉政预警机制。
(五)建设廉洁、高效、具有完整独立监督系统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优化机构设置,确保一半以上人员参加办案。可考虑在整合现有监察、反贪、审计的基础上成立更高规格相对独立的反贪机构。整合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形成由同级党委统一领导,同级纪委组织协调,中央、省、市、县(区)四级按干部任免权限行使办案管辖权,分区域、分行业的集中办案工作机制。坚持在双重领导体制的前提下,强化上级纪委的垂直领导,做到地方纪委书记由上级纪委提名,上级党委决定任命。
(六)打造廉洁诚信社会文化。科学制定教育策略方针,深度挖掘传统文化精髓,培育以诚信、务实、创新、高效等为内核的具有鲜明广东特色的人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