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要求那些股评家、房产专家、营养专家、医药专师等等,在电视上、广播上、报纸的版面上或唾沫横飞或故作深沉地“指点江山”前,先把“球衣”穿好,让善良的人们少犯迷糊。
上周某天,在一档关于“问题馒头”的广播访谈节目中,有个从北方某地通过电话连线的接受采访者,以“相关国标起草专家”的身份发表观点,大体是说馒头产业要做大,要用机器制作取代手工,要用大企业取代小作坊……这些都没错,但接下来,他话锋一转,建议大家买馒头要选有品牌的——“例如×××牌馒头”,这就不“入调”了。以专家身份直接为一个具体品牌做广告,还不是所谓“软广告”,而是实打实的“硬广告”,让人吃了一惊。
马上上网查对,一查,不对了:(1)“相关国标”确实有,属国家推荐性标准。查阅这个“标准”的10页全文,其中有起草专家名单,共11人,但根本不见此君在内;(2)此君2001-2007年在国内出版物上署的作者单位是北方某省省会的某某科技实业公司,2009年的新闻报道中此君仍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而他推荐的×××牌馒头正是这家科技实业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的产品;(3)在一署名出版物的脚注上,此君的专业技术职称为“高级经济师”。通常情况下,凭他的专业背景和职业经历,不大可能参与国家标准之类技术文件的起草工作。
有“利益冲突”就必须事先声明
在之前关于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泄漏事故的报道中,我们也听到、见到了包括日方在内的不少带有强烈部门背景和利益色彩的所谓“专家意见”,随着泄漏事故持续发展,不少“专家意见”成了公众的笑料。
国际上,学术刊物往往要求投稿人签署有否存在“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声明,大意是这样的:“作者中的任何人,无论直接或间接,如果可能因为本稿内容而从商业方面得益的,都必须声明。”比如本人或亲属持股的企业,可能由于论文发表而得利;又比如可能的得利方是论文作者研究资金的提供方,等等。作者是“利益相关方”没有关系,论文只要质量过硬,可以照发,但先得把利益瓜葛讲清楚。
我在国外学习时的导师曾是该国联邦议会“环境与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经常被要求就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有时还得在议会的专门委员会口头作证。每次提供咨询或口头作证前,就所涉及话题作“利益冲突”声明总是一个必不可免的程序。该讲时不讲,难保不会事后被揪住不放,下场往往很难堪。
非常不幸的是,在我们这里,近年来公众对于专家群体的社会评价整体呈下滑趋势,专家们屡屡挨“拍砖”。凭良心讲,不少“砖”拍得恰到好处,一点也不冤枉这些人,网上对于某些专家背后错综复杂的利益牵连也屡有揭露。这些专家(或自封的专家)利用各种场合,特别是利用社会公共平台借题发挥,为个人和小团体牟利,至少应属“行为不当”,不仅“透支”了专家群体的社会形象和公众评价,更直接“消费”社会公共平台如官方媒体等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穿球衣上场”和“臀部的利益纹章”
在目前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下,不同利益集团推出代言人搞利益博弈,可以理解,但必须定个规矩,代言人要把自己的相关身份和利益背景先明明白白亮出来,如同上球场比赛那样,先把本队的球衣穿上,让大家一目了然知道你在为那一方踢球。否则,就一定会有人浑水摸鱼,以所谓的专家意见,误导民众甚至影响决策,以损害公众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我们应该要求那些股评家、房产专家、营养专家、医药专师等等,在电视上、广播上、报纸的版面上或唾沫横飞或故作深沉地“指点江山”前,先把“球衣”穿好,让善良的人们少犯迷糊。
很显然,不是所有专家都会心甘情愿“穿好球衣上场”的,因为这样就不容易“玩”了,甚至可能一出场就“彻底玩完”。对这些人怎么办?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过,就看他们“臀部的纹章”。两位前辈在提到一种反动的社会主义时生动形象地写道:“每当人民跟着他们走的时候,都发现他们的臀部带有旧的封建纹章,于是就哈哈大笑,一哄而散。”今天,当公众看清了某些专家“臀部的利益纹章”,也会“哈哈大笑,一哄而散”。时间是最好的显影剂,某些专家“臀部的利益纹章”不正在一点一点显露出来吗?
不少专家都有不止一个社会身份,是教授、高工、研究员,同时又可能是各种学会或行业协会的理事乃至理事长等,还可能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就是说,备有印着各种不同标志的“球衣”;而永远穿正确的“球衣”出现在正确的“球场”,十分关键,试想一下,如果姚明穿着火箭队的球衣代表中国国家队出战北京奥运会,会多滑稽。
既要倡导“珍惜羽毛”也要定出规矩
“专家”借媒体吆喝自家馒头,谁之过?显然不能简单地谴责和追究一方,社会各方都要自省,都要自我改进。
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要求专家们(这里讲的是真专家,自封的“专家”是另一回事)在就公共事务发表言论时,一定守住“学问人”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底线,千万“珍惜自己的羽毛”。与此同时,要强化法律法规对个人行为的规范——我们在社会管理方面现在对此似乎还缺规矩。利用社会公共平台谋取商业利益,在任何社会都是不能接受的。
我们的媒体尤其是官方媒体应当有这样的自觉,在邀请专家发表评论时,在专家访谈类节目中,要严禁以任何形式为特定企业或特定产品作宣传,包括各种形式的“软广告”。我们也应该引进采用国际惯例,规定各行各业专家在出席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听证会、评审会、评估会时,必须先作“利益冲突”声明;而当他们在公众场合例如在媒体节目中就社会现象和公共事务发表意见时,则要亮明自己的利益关联和相关身份。如果不同专家在某一问题上意见严重冲突时(这也十分正常),政府部门或媒体应尽量提供多种观点,做到意见平衡,让公众“兼听则明”。(沈建华)
(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