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1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务院安委办日前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5类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安委办将对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办法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5类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较大事故;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较大事故;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跟踪督办的其他非法违法较大事故。
办法要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上5类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级政府安委会应当对其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并在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及挂牌督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办法规定,省级政府安委会对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应当参照《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有关规定,向有关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省区市主流媒体、省政府网站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有关政府或者部门(机构)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督办通知的要求做好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的查处工作。
办法明确,跟踪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名称、性质;跟踪督办事项;跟踪督办责任人;跟踪督办的解除方式。在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期间,省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办法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跟踪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有关省区市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责令予以纠正。
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有关政府安委会或者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省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审核同意和备案后,由有关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依照规定作出批复决定。
办法规定,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情况在省区市主流媒体、省政府网站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批复结案后,省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批复和跟踪督办通知书中有关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全部落实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解除跟踪督办,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