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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晨报:“醉驾入刑”新规,破灭人为变通幻想

2011年05月09日 10:23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意味着,醉酒驾驶一旦被查出,等待醉驾者的不再是15天的行政拘留,而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和难以抹灭的犯罪前科。

  近几日来,各地交管部门纷纷设岗,多名“以酒试法”者被查获,以“危险驾驶罪”被起诉,不断涌现出的“醉驾入刑”第一人,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早在醉驾刚刚入刑时,有关此法能否严格执行、交管部门执法水平能否跟上以及“人情化”是否会泛滥等问题,便已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近年来的一些恶性醉驾事件中,醉驾者往往凭借其在社会上的优势,表现出对受害人的冷漠,在这种背景下,“醉驾入刑”显然唯有落到实处,方可让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地刑拘的“醉驾入刑”第一人,破灭了心存侥幸者认为“醉驾入刑”规定可以人为变通的幻想,同时展现出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公信力。力度体现出严肃性,不论是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的要严肃追究办案人责任,还是各地警方正在掀起的气势如虹的执法浪潮,都表明交管部门严格执法的决心。据新华社报道,五一小长假期间,全国酒后驾驶交通事故保持大幅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7.6%和54.6%。不难看出,执法力度的加大,已然起到了极大的震慑和惩戒作用。然而,这次各地落马的“醉驾入刑”第一人中,不少人对“醉驾入刑”规定表示“不知道不清楚”、“没想过严重性”,已然说明相应的法律宣传普及工作略显不足,有待加强。

  当然,在酒桌文化顽固的大背景下,“醉驾”治理之路任重道远。我们不仅仅要关注“醉驾入刑”第一人,更需要关注“醉驾入刑”每一人,醉驾入刑也绝不仅仅局限于初始阶段的突击性检查和重击,更需要常态化、长期化、制度化治理,才能真正开创出一个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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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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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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