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本负有追捕逃犯的职责,没有悬赏也应履行抓捕义务。要是警方之间也相互赏来赏去,非但不能激发警方追逃的热忱,还会使警方的异地协作陷入“无利不起早”的困局。
据《新闻晨报》报道,通缉犯刘宏2009年11月越狱后,湖南警方曾悬赏10万元进行全国通缉。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警大队在去年11月成功抓获了刘宏,至今却没有拿到悬赏。前不久,安庆宜秀警方一名办案民警发表的一篇博文打破了平静。该民警在博文中直指悬赏单位“平静得像个玩过家家的孩子”。
从记者的调查情况看,悬赏单位未必有“过家家”的感觉。湖南省公安厅宣传处和湖南省监狱局给出的回应称:不是不兑现,只是还未确认由哪个部门兑现。这宗“悬赏疑案”的兑现部门大致牵连到了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以及常德德山监狱。
在正常情况下,“未确认由哪个部门兑现”其实不能成为不付悬赏的理由。既然悬赏通缉令的落款单位是湖南省公安厅,悬赏的落实自然也应找它。若湖南省公安厅对哪个部门兑现有疑义,可以在履约之后再行追索。若将此案看作是一般的悬赏合同纠纷,索赏者还可以依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诉诸司法途径。
但该事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想领取悬赏的是刑警大队,如网民所关心的问题:警察能不能领取警方的悬赏?
通常认为,警方的悬红对象,是知悉犯罪线索的不特定公民。而警察本负有追捕逃犯的职责,没有悬赏也应履行抓捕义务。今天是安庆警方抓获了湖南的通缉犯,明天湖南警方也可能抓获安庆的通缉犯。要是相互赏来赏去,非但不能激发警方追逃的热忱,还会使警方的异地协作陷入“无利不起早”的困局。其他未设悬赏的通缉为避免不被异地警方冷落或消极对待,也不得不效仿发出花红。
有人为此辩解称:湖南方面的悬赏通缉约定不明,也没有限制对象,因此,任何提供犯罪线索或抓获罪犯的人,都有权领取悬赏。这一辩解忽略了警察职责的公共服务性质。由国家财政负担的警察部门不应领取警察同行的通缉悬赏,应是不言而喻的。
不妨来看一个境外的例证。2007年8月7日,巴西联邦警察在圣保罗抓住了美国缉毒署悬赏500万美元捉拿的大毒贩阿巴迪亚。当时传闻巴西警方欲领取这笔巨额悬赏,但巴西联邦警察局马上回应称,打击贩毒和洗钱是宪法赋予联邦警察的职责,警察不能抱着领取赏金的期待去工作。
中国警察部门的经费由政府预算列支。异地警方在抓捕上的协作不能用我付出了多少资源、你又得了多少便宜来权衡。强调警察无权领取缉拿罪犯的悬赏,与表彰和奖励一些在抓捕行动中成绩显著的民警也并不冲突。抓捕了要犯本身就是当地警方的“政绩”,公安系统和地方政府理应将这一成绩计入民警的考评体系,并作为立功授奖的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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