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些群体性事件来看,它们均源于一些很小的个案。在矛盾凸显期,“小事件引发大危机”的危险性同时加大,这就对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华社5月14日报道了湖南衡东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本次执法“有执法依据”,但“在执法过程中,却引发了围观群众掀翻警车、堵塞交通的纠纷”,原因是“交警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缺乏耐心”,而从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交警大队城关中队中队长,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干警,皆被追究纪律责任。
严肃问责,向外传递出了认错纠错的信号,但必须要明确的是,不是因为发生了诸如群体性事件这样的后果,才使问责成为必要;而是因为粗暴执法本身,已经构成了问责的全部理由。就像醉驾一样,它本身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需要任何实质性的“危害后果”作为入刑的前提条件——醉驾就是危害,既然是粗暴执法,就该问责。
人们乐意看到类似“衡东事件”这样成为“事件”后的善后,但更愿意看到粗暴执法被问责的日常化。如果粗暴执法是常态,而问责非常态,就会给执法者造成错觉——只要不发生严重后果,偶尔的粗暴执法其实“也没什么”。万一碰上了群情激愤并生出事端,那也只能自认倒霉。
事实上,要想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首先还得打消执法者心底这种“倒霉观”。这不是发几个文件或在大街上喊几嗓子口号就能解决的。它需要个案正义在日积月累中逐渐浸淫执法者的认知。也只有通过一例例的个案正义,才能在普通民众心中恢复司法权威与社会公义。
当今社会,如中央所判断的,是“发展机遇期”和“矛盾突显期”并存。矛盾突显期的一个特点,就是在一些公共事件中,往往有众多“非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多数公民通过个案看到了“镜中我”——担心自己可能成为粗暴执法的受害者。而在过去,一些地方官员总是习惯性地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归咎于“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到“少数别有用心者”的煽动。
而今,这种观念正在悄悄变化,像这次衡东事件,当地通过调查,准确地找到了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粗暴执法,进而处罚了当事人,并通过新华社等权威媒体进行披露,对不实传言进行解释,该事件迅速平息。无疑,这对当地执法者会是一个警示,对民众而言,也会增加对法律的尊重。
需要指出的是,从不同城市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来看,它们均源于某一个案,一些个案往往很小,如果处理得当、信息透明,个案不会激化成公共事件,进而引发深层的危机。而在矛盾凸显期,“小事件引发大危机”的危险性同时加大,这对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社会转型的深入带来了权利意识的勃兴,而某些执法者似乎还不太适应“如履薄冰地执法”——不受制约的公权力要还原为受限的权力,总是伴随着不情愿。强调公权力的服务属性,倡导细微之处的文明执法,显然比任何时候都重要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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