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醉驾并非一律构成犯罪”的表态引起关注。据《南方日报》5月16日报道,广东东莞一醉驾案件的主审法官表示,该院已收到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看来,相关负责人日前的表态已经开始落地成为基层法院审理醉驾案件的“指南”。而此时,对于最高法究竟是否有权对这一条款作出上述解释、进而指导司法实践的争论尚未停止。
既然《刑法》总则中关于“情节轻微”的条款一直存在,为何当初媒体报道时都使用了“醉驾一律追究刑责”的标题,是媒体的理解有误?还是立法的表达不严谨?公众更担心的是,这中间的差别会给一些人逃避刑责提供突破口。
按照《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如今既然出现了争议,立法者就有必要作出回应,给公众一个交代,也给司法实践一个交代。
如果立法意图是“一醉驾即犯罪”,那就应协调相关部门,叫停“可酌情不入罪”的指示精神。如果立法意图是允许根据情节、危害的轻重来审理醉驾案件,那么,相关部门就应对何为“情节显著轻微”、何为“危害不大”进一步给予界定,以防止审判人员因自由裁量权较大而引发矛盾。(吴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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