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16日《经济参考报》报道,去年9月以来,云南省宣威市和镇雄县等地连续发生8起煤矿事故瞒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杨学辉称,部分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纵容事故瞒报是矿难事故瞒报的原因之一——煤矿矿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赔偿标准的经济赔偿作为“封口费”,在利益驱使下,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不仅不愿举报,还会形成“同盟”,故意帮助隐瞒事故。有的家属将遇难矿工匆匆下葬,对警察称“人是病死的”,拒绝尸检。
说矿难家属纵容事故瞒报,不靠谱。纵容本来是有能力控制局势而未能尽力控制之举,矿难家属顶多是知情不报,有何能力纵容瞒报?真正有纵容能力的是政府职能部门,有纵容欲望的是那些害怕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和矿主有勾结、交易的地方官员。作为受害者的矿工家属何尝不想让肇事者得到应有惩罚,以告慰亲人在天之灵?
别说矿工家属没有纵容瞒报的资本,就是说其协助隐瞒也不够格。根据国务院明文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而遇难矿工家属得到信息赶到事故煤矿的时间远远不止一小时,也不可能在事发后几小时内就与矿方完成赔付迅速走人。换句话说,在家属被矿主“请来”并与之商量赔付之前,瞒报的事实已经存在,何来纵容一说?
从另一个角度看,假如家属选择主动举报,那他们该如何举报?一旦被事故煤矿“请”来,他们即使不被软禁,往往也有专人“陪护”,能正常对外举报吗?就算能举报,他们该向谁举报?按常理应向当地政府或监管部门举报,但一旦对方中有人已与矿方有串联,或早被买通,甚至就直接参与了瞒报,那这些家属的举报非但无效,还将自己置于了危险境地。
说矿工家属纵容矿难瞒报,是欲加之罪,更是在往他们的伤口上撒盐。如此说法既有转移视线、转嫁责任之嫌,又不利于今后防范和打击瞒报现象。退一步说,若真有家属不主动举报,或者拒绝调查,也应视作监管部门“筑牢篱笆”的重要依据,而非得出纵容瞒报的结论。
所以,加强煤矿事故防范并保证事故及时上报,重点要加强制度建设,让职能部门真正接受社会监督,并积极探索矿难赔偿金政府代发制,由政府统一垫付或从事发煤矿账上抽调资金,用来赔付遇难矿工家属。这样不仅阻断了赔多赔少由事故煤矿说了算的弊端,而且由于赔付金额相对透明与公开,也可打消个别家属存有的保守秘密就可多得赔偿金的心理。(周稀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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