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王俊秀
对话动机
不久前,《2011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出炉,其中提出的“群体性怨恨”心态被认为是当前诸多热点事件背后的民众情绪基础。“群体性怨恨”是怎样产生的?如何消弭这种负面情绪?《法制日报》记者与《2011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俊秀进行了对话。
对话
记者:您在分析高晓松醉驾案受关注背后的“群体性怨恨”时提到,一些民众对自己所处的现状感到不满意,具有相似感受的人就会产生相似的想法和情绪,逐渐形成群体的极化,表现出共同的反应。是否可以理解为,“群体性怨恨”产生的原因在于民众的不满情绪。
王俊秀:群体心理中不可避免地包含非理性的因素,但是这种心态也是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积淀而成的。比如腐败问题,尽管这些年国家反腐倡廉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官员腐败依然是民众最不满意的社会问题之一。少数腐败官员造成民众对政府官员的信任降低,也波及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有学者指出,“社会不公平的普遍蔓延和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滥用是造成目前社会信任缺失的根本原因”。在公共权力运作缺乏公开、透明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官员——贪腐”的思维定式,产生不满情绪。
此外,“群体性怨恨”也与社会存在的不公平因素有关。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除“高考制度”和“义务教育”处于“比较公平”水平外,其他方面都处于“比较公平”和“不大公平”之间。比如,“二代”现象所折射出的社会不公平心态,民众对“富二代”的不满,其实表达的是对机会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的不满。但一些现象被解读为“仇富心理”,如一些被冠以“宝马”、“奔驰”的交通肇事案件表达出的民众的不满,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贴上了豪车标签。但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虽然民众对贫富差距加大不满,但并不存在所谓的“仇富心态”,也就是说,民众的怨恨针对的是富人的不良行为。
记者:也就是说,民众的情绪和不公平心态没有得到及时排解,日积月累形成“群体性怨恨”。
王俊秀:目前我国社会矛盾和冲突解决渠道不是很畅通,也使得民众的社会心态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和冲突不断出现,但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旧矛盾和冲突,存在着解决渠道不通畅、解决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致使一些矛盾不断升级。
记者:根据您的调查,民众在面对矛盾冲突时,一般会选择哪些渠道解决?
王俊秀:根据一系列调查,我们发现,对于各类矛盾,民众的初期解决策略绝大多数是理性的,采取冲突性手段的极少。目前,沟通和信访是民众解决冲突和矛盾的主要策略,而诉讼策略使用率很低。
2006年和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在全国进行了两次调查,结果发现,在遇到矛盾和冲突时,人们首先采取的解决策略基本接近。2008年的调查显示,多数的策略是“无可奈何,只好忍了”和“没有采用任何办法”。采取这种消极忍耐方式最多的情况,是在“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使生产、生活受到损失”,其次是“学校乱收费”,接下来是“政府有关部门乱收费”、“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工人下岗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然后是“征地、拆迁、移民及补偿不合理”,采用此种方式最少的是“员工与老板(或单位)发生劳动纠纷”。
除了上面提到的不采用任何办法的放弃解决策略外,尝试解决问题策略中用得最多的是沟通策略和信访策略,也就是选择“与对方当事人或单位协商”和“信访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与对方当事人或单位协商”在医患冲突、劳资冲突中使用得最多,接下来是遇到社会保障纠纷,比例最低的是遇到消费欺诈。采用信访策略最多的是遇到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问题,其次是社会保障纠纷和环境污染问题,接下来是下岗安置问题和劳资纠纷,比例最低的是消费纠纷。
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比例很低,使用该手段比例最高的是遇到司法不公,仅为8.1%,其余依次是劳资纠纷6%,医患纠纷4.8%,社会保障纠纷3.4%,消费纠纷、征地拆迁纠纷3.1%。
找关系疏通的策略很少采用,比例最高的是遇到政府部门乱收费,比例仅为3.5%,总体上仅有不到2%的人会采用这种方法。
对抗性策略极少使用,但少数人在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会使用,如遇到医患纠纷、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劳资纠纷和环境污染等损害时,有人采取暴力反抗。通过互联网发帖曝光的比例极小,只有在遇到政府部门、学校乱收费,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医患纠纷和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下才有不到1%的人采取这种方法,消费纠纷中也仅有1.2%的人采取这种方法。
记者:如何缓解民众的“群体性怨恨”等问题情绪,防止其扩大为社会情绪?
王俊秀:首先要从制度层面科学制定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规则,落实责任部门彻底解决累积的问题。同时,要建立了解和研究社会心态的系统,时时关注社会心态的变化,及时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和矛盾,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来解决。更重要的是,要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使人们习惯于使用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冲突,降低人们使用法律策略的成本,培养全社会利用宪法、法律框架解决问题的信心和习惯,使行政、司法等可以高效互补和衔接,有效化解矛盾和冲突。(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