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网吧”“禁止使用信用卡”“禁止见学弟”……从5月1日开始,各地陆续发出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的第一张“禁止令”。法律专家认为,“禁止令”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筑起一道“隔离墙”,但这道墙是否稳固,取决于配套监督机制能否不断完善。
学生偷电脑被判4个月“不准进网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表示: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王辉(化名)是山东省兖州一所学校的中专生,目前尚不满18周岁,因偷盗电脑于今年5月12日被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禁止在4个月内进入网吧、接触有犯罪前科的人员。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王辉这一案件就成为济宁市发出的第一个‘禁止令’,在全国也是为数不多的案例。”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孟伟告诉记者。
据介绍,王辉平时喜欢上网,在网上结识了车某,案发前王辉和车某及车某同学乔某去过乔某父亲的办公室。2011年2月2日,王辉独自来到乔某父亲的办公室,见办公室无人,遂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人民币2750元。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军说,经调查,王辉平时在家里比较听话,此次作案的主要原因是其平时喜欢上网,并且是临时起意,一时贪念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法院在最后判决时决定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禁止其4个月内进入网吧的判罚。“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辨别能力较差,为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犯罪,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禁止令’,这样可以使其在一定时间内远离犯罪诱因,并且可以在其思想中形成强制意识。”李军说。
由于新刑法规定的“禁止令”在全国实施不久,许多市民对其还很陌生。记者在济宁街头随机采访发现,大多数市民认为这种处罚方式针对性强、措施灵活,对矫正犯罪行为会有较大帮助。济宁市民刘先春说:“偷电脑不准进网吧,这还头一次听说,估计今后他对上网会收敛一些,不会再像以前那么上瘾。”
山东众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坚勇说,“禁止令”虽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在以前也有禁止尚未完成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高消费等“禁止令”,但这次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适用“禁止令”,这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今后“禁止令”的作用还将明显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