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省政府获悉,《湖北省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一步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订草案规定,单位、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登记和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
修订草案规定,除发表本人或本单位对中、长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楚天都市报 望隽 陆宜峰 雷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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