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弹性?
广东佛山的侯先生因为超生一胎,5年前在江西交过社会抚养费。时光流转,“超生”的女儿现在到了上小学的年纪,侯先生发现,他需要再交一次社会抚养费,否则女儿就没法在佛山入学。
从计划生育初期的罚款,到1996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到2000年之后定名,“社会抚养费”已经不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性收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份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的提案称:“多重收费标准、巨大的弹性空间和自由裁量权”,使社会抚养费征收“在实际执行中带来了严重的社会不公”。
三个被征收者近日向本报讲述了他们的经历和困惑。
案例1
他被要求补差价6万元
当事人:侯先生 2004年二胎生一女孩
事发地:广东佛山
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江西已交8000元
广东佛山,从上世纪90年代分配工作至此,侯先生的户籍一直在这儿。
江西,侯先生一对儿女的户籍,都随侯先生的妻子落在了这里。“因为当时还未开放随父落户政策。”
侯先生的女儿虽是“超生”,但是落户很顺利,出生后不久就办好了户口。两年后,即2006年,江西相关部门向侯先生追缴社会抚养费,侯先生也如数交清。
一转眼,女儿该上一年级了,侯先生打算为女儿报名佛山的学校,需要先填一个借读生借读表。这个时候,麻烦来了。
借读表需要居委会盖章、街道签意见、盖章。章倒是都盖了,但街道签的计生意见是,女方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男方未处理。
“因为这样一个‘意见’,我的孩子就上不了学了。”侯先生说,“找计生委,计生委说已经盖章,可以报名读书。到了教育局,人家一看计生意见,不收我的孩子。我再回去找街道、找计生委要求改意见,人家又不给改。”
侯先生援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条文称,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我都看过,像我家这种情况,应当一点问题都没有。”
他还专门打电话咨询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信访部门,得到的答复也是没有问题。“但是到了佛山我们这个区,他们按照自己的一个试行规范征收差价。”侯先生说,按佛山的人均收入水平“补差价”,算下来应该交6万元。
“补了差价以后就可以改意见,然后我的孩子就可以‘借读’了,这多可笑。我既然在佛山交了社会抚养费,凭什么上佛山的学校还要让我交借读费呢?再说,交完女方交男方,一个条件接一个条件,我们都40多岁的人了,最近还要求我们做结扎,这变来变去,层层加码,就是在破坏政府威信。”
侯先生跑遍了从小到大的部门,答复就是让他去市里、去省里告,去申请行政复议、去起诉。“市法制局说,可以依据《义务教育法》告教育局,但是估计打完官司,孩子都该五年级了,输赢还不一定。我们真的耗不起。”
侯先生说,如果政府起诉他追讨社会抚养费,他愿意对簿公堂。“但是通过卡住小孩上学的事来要钱,这就让我想不通”。
案例2
她因“影响恶劣”被15倍征收
当事人:冯亚杰 2008年二胎生一男孩
事发地:北京通州区
征收社会抚养费:14.3万余元
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冯亚杰和她丈夫的再审申请。她争了3年,还是得交纳14.3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
2008年,通州区计生委给冯亚杰发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为她二胎生了一个男孩。
冯亚杰很快申请了行政复议,她希望能够降低征收数额。
“十四万三千八百三十五元”,决定书上写的很清楚,这个数额是“2007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5倍”,远超北京市征收3至10倍的规定,因为冯亚杰“违法生育,影响恶劣”。
通州区计生委的解释是,加倍征收是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即“有弄虚作假、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不过,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相应条件下,具体应加倍多少。
通州区计生委认为,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冯亚杰终止妊娠,而冯亚杰“态度强硬、坚持违法生育”,“在永顺镇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对此,冯亚杰则表示,通州区计生委缺乏事实依据,对于执法的程度随意性强,“纯属打击报复”。
“计生委说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那‘影响恶劣、加倍征收’,不又是罚款吗?即便说我超生了一个孩子,社会抚养费也没理由加倍,我这孩子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不会因为‘拒绝堕胎’加倍啊!”冯亚杰说。
那么,到底应该收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是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2002年,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做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不具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认为,对于冯亚杰来说,征收加到15倍的行为显示,社会抚养费仍然是被当作处罚对待的。
王贵松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浮动幅度相对较大,但也并非随意而为。计生部门内部会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比如城区征收多少倍、郊区征收多少倍。
案例3
他交了抚养费孩子也不能落户
当事人:张振 2010年二胎生一男孩
事发地:山东泰安
征收社会抚养费:5.5万元
因为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等等之间的关联,未交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子女,往往无法办理户口。
为保障公民权益,福建曾作出规定,社会抚养费不得“搭车收费”,成为办理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去年“六普”期间,也有一些地方陆续作出了不限制超生婴儿落户、不将户口登记与其他行政管理挂钩的决定。
但是,按大多数地方的一般情况,社会抚养费仍是上户口的先决条件之一。
2010年3月,张振的妻子二胎生下一个男孩。11月份,经过本地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后,张振交上了5.5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当时就是想给孩子一个身份”,张振回忆说。
孩子的户口到现在也没办成,因为村里一直要求张振夫妻二人之一先做绝育手术,之后才会开出落户介绍信。
“可这绝育手术不是应该自愿的吗?镇领导、村领导都表示我必须得做绝育手术,才能开落户介绍信。他们说上头有文件,是一个地方规定。我要看文件,他们说给我找,但是到现在都两个月了,我还没有看到文件。”张振说,包括市里的领导,答复无非是“人家都做绝育,你为什么不做?”
他也找过“强执”他的法官。“法官说,社会抚养费跟落户是两码事,法院只执行社会抚养费,别的事情我们不管。我说,那你要不能上户口,就把钱给我退了。法院说我“无理取闹”。
落户问题还让张振损失了一笔钱,“社会抚养费我交了,可是因为不给落户,孩子没法入医保,前一阵得肺炎住院花了1万,只能自己承担。”
【较真】
“搭车”收费违法
受访人: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说的很明确,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之外,只是对那些有单位的人员进行处分,再无惩罚性的措施,也不应该有“搭车”的措施。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说的也非常清楚,地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在社会抚养费之外增加费用。既然连额外费用都不能增加,把户口、上学这样的事情跟社会抚养费挂钩,就显得更不合理了。
不给人家上户口是很明显的错误,按照我们的《国籍法》,孩子一出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应该按照户口登记条例落户,在户口上附加任何条件,都是违法的。既然不让上户口,那就不是这个国家的人,既然不是这个国家的人,为何又让人家交社会抚养费呢?
对于村委会、居委会这样的单位,法律当中也是讲要“依法配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只是配合,而不是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增加一些条件。
所以,地方的这些做法,很明显地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