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原标准提高20%以上,自6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见附表)划分为4个档次,比原标准减少一个档次。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包括“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160元、960元、880元、80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20至200元不等,平均增幅为21.1%;另一种是不包括“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960元、770元、690元、62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90至160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9.8%。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1.6元、9.6元、8.8元、8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4至2.8元不等,平均增幅在26.6%。
这是新疆自1995年首次制定发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11]50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特别指出,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标准执行。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还指出,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自治区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年是自治区“民生建设年”,用人单位要自觉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合理约定工资水平。全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周密组织实施,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长期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坚决严肃查处并进行曝光,共同推动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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