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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晚报:清理收费公路应有“三大护法”

2011年06月24日 17:18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是近期持续的热点。6月22日,交通部有负责人表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将以省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人民日报》6月23日)

  可预见的是,倘若专项清理落到实处,则意味着,一批超过收费期限或者已还清贷款的收费公路,将重新姓“公”,变成免费公路。

  但是,舆论和网友大都对以“省级政府列为责任主体”心存疑虑,担心清理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基于利益的掣肘,难免变相消解政策。笔者觉得,尽管网友主张全国清理“一盘棋”的观点有道理,但从目前国情

  来看,以省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才是现实可行的。

  要消除公众疑虑,需要做好三项前提工作,将其作为专项清理的三大护法。

  一是架构公开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平台。作为各种公共设施的最终拥有者和使用者,公众有权利知道和了解这些信息:即包括哪些收费公路已经超过了收费期限,也要有哪些政府还贷公路已经还清了贷款,还要公示哪些收费公路已经超过了收费期限,哪些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违规,某条公路上的哪几个收费站应当撤销。对于这些信息,可

  以在交通部网站建立专门的网页,通过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一目了然。

  二是引入社会监督和人大监督机制。根据以往经验,我们不能止步于各地“自查自纠”,“检查复核”。基于此,除交通部制定省际间互查机制外,各省在积极清理公路收费的同时,不妨在交通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为公众与网友提供必要举报平台;让当地人大也加入到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中来,让公路违规收费无处藏身。

  三是拓展责任主体文本。首先从制度安排上,问责范围,由省一级进一步扩充到市县两级,架构起三级问责机制,这样的问责,既明确了主体,也能保障问责顺利进行。其次,应制定好处罚尺度文本。在现实实践中,问责不仅处罚较轻,而且很多官员被问责后,迅速复出。这样的问责,形式大于意义。因此,国家层面对此次公路收费治理,应制定出详尽的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该党纪处分就党纪处分,该动用刑法的,就要刑上大夫。惟有明确的处罚尺度,不但不会让问责流于形式,而且也能公路收费终结“雷声大,雨点小”的怪圈。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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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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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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