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2009年“6·17”晴隆新桥煤矿透水事故责任人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依法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卢月海有期徒刑5年;王忠武有期徒刑4年;鲁万里有期徒刑4年;杜健康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2009年6月17日,晴隆县中营镇新桥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6人被困。经各方营救,除3名河南籍矿工被困井下25天后被成功救出外,其他13人中有9人死亡、4人失踪。
法院审理查明,鲁万里系新桥煤矿投资人,卢月海系新桥煤矿承包人,王忠武系新桥煤矿地质工程师,杜健康系新桥煤矿矿长。2009年6月16日新桥煤矿发生井下透水现象,卢月海、鲁万里、王忠武、杜健康等管理人员在明知矿井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发生透水事故情形下,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还组织安排另外6名管理人员及10名工人于6月17日再次下井作业。17日上午8时许,矿井发生井下透水事故,16名煤矿工作人员被困井内。事故发生后,卢月海、鲁万里等4人害怕承担相关责任,不及时把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自行组织营救。18日凌晨,该煤矿才将透水事故报知晴隆县公安局。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迅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由于耽误了最佳援救时间及受援救条件限制,除成功救出3名矿工外,最终导致9人死亡、4人失踪,经济损失达1802.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卢月海、鲁万里、杜健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鲁万里对死者家属进行物质赔偿、杜健康构成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卢月海有期徒刑5年,王忠武有期徒刑4年,鲁万里有期徒刑4年,杜健康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卢月海、王忠武、鲁万里3人均认为量刑过重,对判决结果不服,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已根据上诉人的量轻情节,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进行了从轻处罚,上诉人量刑过重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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