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力量调节的作用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所替代不了的,也是法律所替代不了的——
道德力量调节的重要和独特作用
道德力量调节是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以外的第三种调节。即使在市场经济中,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起作用的场合,在法律产生并被执行的场合,道德力量调节不仅存在着,而且它的作用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所替代不了的,也是法律所替代不了的。
道德力量超越市场、超越政府
为什么说道德力量超越市场和政府呢?
第一,在市场尚未形成与政府尚未出现的漫长岁月里,那时既没有市场调节,也没有政府调节,道德力量调节是这一漫长时间内惟一起作用的调节方式。不仅远古时期的情况如此,即使在近代社会,在某些未同外界接触或同外界接触不多的部落中间,在边远的山村、孤岛上,甚至在开拓荒芜地带的移民团体中,市场调节不起作用,政府调节也不起作用,惟有道德力量调节才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作用的调节方式。因此,完全有理由把道德力量调节称作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的第三种调节。
第二,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能起作用的范围内,由于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全都有局限性,所以这两种调节之后会留下一些空白。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政府调节可以弥补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在另一些情况下,市场调节也可以弥补政府调节的局限性;但政府调节是不可能完全弥补市场调节的局限性的,正如市场调节不可能完全弥补政府调节的局限性一样。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由于人是“社会的人”,人不一定只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和选择行为方式,人也不一定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的调节,所以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难以进到人作为“社会的人”这个深层次来发挥作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留下的空白只有依靠道德力量调节来弥补。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力量调节是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的一种调节。
第三,社会生活是一个广泛的领域,其中一部分是交易活动,另一部分是非交易活动。在交易活动中,市场调节起着基础性调节的作用,政府调节起着高层次调节的作用。而在非交易活动中,情况便大不一样了。由于这些活动是非交易性质的,所以不受市场规则的制约,市场机制在非交易活动中是不起作用的。至于政府调节,则只是划定了非交易活动的范围,使它们不至于越过边界,而并不进入非交易活动范围之内进行干预,这样,非交易活动就要由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之外的道德力量来进行调节。
第四,在市场出现与政府形成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市场可能失灵,政府可能瘫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有可能不发生作用或只发生十分有限的作用。但即使在这些情况之下,道德力量调节却依然存在,并照常发生作用。这又是可以把道德力量调节称作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的调节的理由之一。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说,道德力量是超越市场,超越政府的。
道德力量调节介于“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之间
需要说明的是,道德力量调节是介于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之间的,市场调节被称做“无形之手”,政府调节被称做“有形之手”,道德力量调节介于“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之间。在道德力量调节的约束力较强时,它接近于政府调节,而在其约束力较弱时,又接近于市场调节。那么,为什么道德力量调节的约束力有时较强,有时却较弱呢?这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道德力量调节是否已经成为一种被群体内的各个成员认同的约定或守则。如果它已经成为各个成员认同的约定或守则,约束力就较强,否则就较弱。比如说,乡规民约是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共同约定的,成员们就有遵守的义务,这时,体现于乡规民约中的道德力量调节就会有较强的约束力。再说,行业组织作为民间的组织,对于参加本行业的企业有一些共同通过的守则,例如要求企业讲信用,重视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等。这既不属于市场调节,又不属于政府调节,而是本行业的自律行为,所以也属于道德力量的调节,但同样对本行业的成员有较强的约束力。
二是群体的各个成员对群体的认同程度的高低。如果成员对群体的认同程度较高,道德力量调节的约束力就较强,否则就较弱。不妨仍以乡规民约为例。乡规民约是某一群体的成员所制定的,如果该群体的成员对群体的认同程度较高,他们遵守乡规民约的自觉性较高,从而乡规民约对成员行为的约束力也就较强。
当然,即使道德力量调节在某些场合的约束力较小,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力量调节不起作用,而且,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道德力量调节的约束力越强越好。这是因为,道德力量调节的形式多种多样,乡规民约这种形式下的道德力量调节一般会有较强的约束力,而自律这种形式下的道德力量调节虽然没有什么约束力,但却经常发挥作用,对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文化建设,包括企业文化建设、社区文化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都属于道德力量调节范围。文化建设对个人行为的影响,虽然是潜移默化的,但却是持久生效的。
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由道德力量调节起主要作用的非交易领域内的活动有可能不断增多。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历史上,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的时候,交易领域几乎不存在,那时非交易领域几乎覆盖全部社会经济生活。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交易领域逐渐扩大,非交易领域则相应地逐渐缩小。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大大提高以后,非交易领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例又会逐渐增加。也就是说,在经济高度发展之后,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人们的需要也将随之发生由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的转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必然相应地发生变化,包括对利益的看法、对职业的看法、对生活方式和生活本身的看法、对家庭和子女的看法、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看法、对物质财富和精神享受的看法等等,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于是非交易领域的活动也将随着国民收入和个人可支配收入上升到一个新阶段之后而增多,非交易领域内的各种关系也会因此而得到发展。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道德力量调节既然在非交易领域内起着主要作用,那么显而易见,随着非交易领域的不断扩大,道德力量调节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将越来越突出。
在当前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中,强调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和道德力量调节并重,是十分必要的。三种调节并重,实际上表明了他律和自律的并重、法律和道德的并重、经济和文化的并重,这正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厉以宁 作者为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