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6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公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该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办法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遵循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尽量选择视线开阔,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以港湾式的建设方式为主,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等原则。
办法提出,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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