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动机
近年来,在整治传销组织的问题上,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一些民间反传销组织也相继出现。
不久前,湖北工商部门介入一个民间反传销组织调查时发现,民间反传销组织存在诸多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地方,而民间反传销组织认为,他们也有难言之隐。
民间反传销组织存在哪些问题?他们有无存在的必要?《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调查。
5年前,一个传销组织的大A级老总因为良心的困惑走上了“民间反传销”的自我救赎之路。
5年后,这位曾经的老总因采取异地劝服收取费用的“反传”方式被工商部门认定为“无照经营”。
“对于我们这一组织的身份问题,我很苦恼,其实工商等部门也很苦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他们也无法给我们定性。”从传销组织老总变为“反传”人士的叶飘零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反传销被举报为传销
今年5月初,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接到一个投诉电话,称有人在该分局辖区内的一个小区里“搞传销”。接到这一线索后,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情并非投诉人所描述的那样。在小区的一栋居民楼内,被举报房间内较为整洁,没有标语口号,当时屋内只有4个男生,房间内只有两张高底床、一台电脑。
参与现场执法的洪山分局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时一看就觉得这个地方不像是在搞传销,因为根据以往打击传销的经验,一般传销场所都是脏、乱、差,而且会贴标语喊口号,最起码也要有几十人。
工商执法人员随后发现,这个被举报人称为“传销窝点”的房间,其实是叶飘零自己办的“中国反传销网”所在地。
叶飘零告诉工商执法人员,他不是“搞传销的”,而是“反传销的”。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网络、电话收集求助者的信息,然后根据路途的远近与劝解的难易程度跟求助者谈好救助费用;如果对方同意,他们会先收取一半费用到求助者所在地进行劝解,成功后再收取另外一半费用。
针对工商执法人员关于收费的疑问,叶飘零拿出了一份长达4页、附有6个银行账户的“外出费用一览表”。
叶飘零承认“外出费用一览表”上的价格是他自己定的,并以前往北京收取1900元为例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其定价的依据:现在去北京的火车硬卧票价为每张280元左右,往返的话就算是600元;一般情况下,成功解救一名传销参与者需要3至4天时间,他们规定给每名外出解救者每天补助80元,4天(晚上走白天到)也就是320元;每天的住宿费一般是150元左右,3天也就是450元;这几项加起来在1370元左右。
“我可以很坦诚地告诉你,这个费用每次还是有些结余的。一部分结余的钱用来支付房租、网费、水电等费用。”叶飘零说。
参加现场调查的洪山分局工商执法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们当时也不认为叶飘零是在搞传销,而且也确确实实看到他们在从事“反传销”的工作,但是叶飘零私自定价收费,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他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无证收费,存在过错。不过,他们毕竟是在做好事,也没有危害社会,我们最后只是建议他停止无证收费的行为,若要收费就要去办理相关证件或申请成立公益性组织。”洪山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颖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收费成业内通用规则
“原来搞免费救助时,没人说什么。现在一收费,争议之声就起来了,虽然是按最低标准收的。但是,如果不收费,我们怎么生存?”叶飘零说。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反传销”组织,一般都会打着“志愿者”的旗号,但收费已经是“业内通用规则”。
叶飘零告诉记者,2007年,他在浙江省义乌市创办“中国反传销联盟”,当时完全是免费的,但两年后就解散了,问题就出在资金来源上。
2009年,叶飘零到北京后,了解到收费模式,于是到武汉开设了“中国反传销协会”网站。
叶飘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其实他一直没有停止过向有关部门的申请,但是遇到了种种法律政策上的障碍。
“我们曾到民政部门问能否注册为非营利组织,民政部门说,涉及收费应该找工商注册登记;找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他们说涉及到收费定价的问题,建议找物价部门进行咨询;物价部门又告诉我们,这个又是火车票,又是飞机票,无法定价。”叶飘零说,“一圈下来,我们依然是‘地下组织’。”
刘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目前的国民经济分类表里,无法找到与反传销这个“行业”相对应的代码,因此无法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叶飘零所从事的“劝解”行为相对靠点儿边的是“信息咨询服务类”,但是也不完全符合,此外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中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向叶飘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称其无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构成“无照经营”,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
打击传销要以政府为主导
对于民间反传销组织的劝说行动,叶飘零认为,打击传销不能只盯着“头”、“大A”,底层的传销人员才是传销组织屡禁不绝的根源,而且传销组织的高层一般都是从底层做起来的;打击传销的重中之重,应该重拳打击房屋出租者,发动社区做好监管工作,“戴红袖章的社区老太太就很管用”。
据了解,目前我国关于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主要指向的是传销组织的头目,对于参与传销、为传销组织提供场所等各方没有明确的规定。
正是意识到这一点,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加大对传销活动打击》的议案。
秦希燕建议,应当将参与、多次参与传销的人员以及多次为传销人员提供房屋、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列入有效打击范围,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以上行为为违法行为,违者予以治安处罚,除罚款外,还可以拘留。
“目前打击传销基本上是‘捉放曹’的执法方式,也即所谓的‘抓捕头目,遣返参与者’,这让传销分子打而不绝。”秦希燕说,“所谓的‘遣返’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形,一种叫‘解救’,是指一直想逃出来回家的,在相关部门端掉传销窝点后,终于获救;而剩下不想回家的,就叫‘遣散’,这部分人大多数会继续传销。”
为此,秦希燕建议,要克服这些弊端,需在打击范围、力度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加强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把打击传销转变为公安部门的常规职能,在政策、法规的范畴内具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特别是安排好工商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此外,可以考虑在一些传销重灾区制定一些针对性的地方法规,加强这些地方的反传销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
不过,秦希燕并不主张通过设立民间反传销组织参与打击传销和进行其他反传销活动。
“民间反传销组织的出现,肯定有其积极的一面,但起到的作用可能有限。”秦希燕说,民间力量可以起到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作用,但打击传销还应以国家立法、政府打击为主导,进一步明确执法部门的职责和制定行之有效的规范性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才有望从根本上防治传销活动。(胡新桥 刘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