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向公众征询意见。草案第九条第五款这么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城管进入违建现场或强拆违建,引发质疑。
我们许多地方性法规,通常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然后提交听证讨论,再向公众征询意见。这样的立法程序,总是明显带有行政部门的利益倾向。今天呈现于众人面前的这个查处违建条例草案,同样没有例外,是由城管局负责起草的。从城管局角度出发,最好是公检法司都来支持他们的行动,形成合力。所以,草案说:民警应当协助城管如何如何,只不过是惯有办事逻辑的自然延伸。
虽然修订草案多次征求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基层单位的意见,我仍然无法判断出警方的态度。而依据《人民警察法》,只有当拆迁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或者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民警才出动,没有协助拆违建的义务。况且,年初公安部也有规定:严禁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什么意思,参与拆迁不是警察的事,谁违规谁要担责。难道将“参与”两字偷偷改为“协助”就可以突破“严禁”,由“人民警察”变成“二城管”?
面对舆论批评,市政府法制办回应:若城管遇到阻挠反抗和暴力抗法,必要情况下还需要公安协助。这种回应当然是善意的,也是及时的。只是,还请法制办的同志再明确一点,“协助”到底是指协助强拆还是指维持秩序?
城管依法查拆违建是职责所在。但拉警方下水,将使拆违行动的合法性反而受损,容易造成官民对立。(韩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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