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又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经过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既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又有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不同层面、不同类型的制度各司其职,有机协调,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首先是根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制度系统的基础和核心,也是社会制度系统的主要标志和代表者。根本政治制度若是改变了,也就意味着社会制度系统的根本性质发生了改变。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背离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背离了社会主义。
其次是基本的政治制度和基本的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社会的基本政治面貌和经济格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柱性制度保障。
再次是体制与机制,这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具体化,是社会基本制度的表现方式和实现方式。若是没有社会体制机制发挥作用,社会基本制度就会悬空,其维护社会关系、社会性质、社会秩序的目的便无法实现;若是社会体制机制不恰当不适宜,其中的具体制度不完全正确、不具体全面和不相互配套,也会影响社会基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我们现在强调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就是要求让体制机制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更加适应、更加吻合。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同一制度系统内的各种制度必须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不同制度系统间的制度不能简单“拿来”,否则会出现制度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抵消的状况。制度之间的冲突,不仅使得制度本身失效,还会严重影响制度的权威性与制度存在的理由。举一个现实的例子。如果我们把西方社会制度系统中的那些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等等制度,不加改造地简单照抄照搬,不仅于事无补,还会造成我们自己的制度系统紊乱,进而引发社会混乱。
最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制度的文本体现、制度的规范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从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发展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又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保驾护航的。所以,正如胡锦涛同志所强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
——制度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
制度哲学告诉我们,制度是非中性的,不同的制度有其不同的优势群体,不同的制度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关注是很不相同的。对于中国社会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而且其中绝大多数是普通工人农民的国度,制度的安排必须让中国社会最大多数的人能掌握这一制度,能使用这一制度,会运用这一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力。排斥最广大群众的、少数精英群体自娱自乐的制度,在中国社会不具有政治合法性,也注定得不到最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的性质,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的原则,它的制度逻辑究其本质上讲是有利于保证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制度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指向公平正义与共同富裕。
什么是社会主义本质优越性?共同富裕。邓小平讲过,“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什么是社会主义内在要求?公平正义。胡锦涛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共同富裕、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价值指向,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既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更着眼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与属性,让社会民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有信心,也更加期待。
——制度绩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
制度是要用来办事的,不是用来当摆设的,更不是用来碍事的。因而制度绩效是评价一个制度优劣的关键指标。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取得成功的秘诀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机理与运行模式决定了它可以形成强大的统一意志和组织力量,让全国成为一盘棋,把一切经济政治社会资源都组织调动起来,同心同德、同舟共济,上下贯通,统一行动,重点攻关解决难题,快速高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完成各种任务。抗震救灾、举办奥运会和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就是有力的例证。
——制度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但是随着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错综复杂。如何在保证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同时,促进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容许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如何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等是并不容易解决的棘手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统筹兼顾、求同存异,在消除不利于人民群众发挥积极性的不利因素,克服阻碍社会群体创新奋进的不良现象,营造各尽其能的氛围和环境,把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等方面,创造了广阔的制度空间,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制度的确立并不等于制度的定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依然处在不断变革之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让我们有了一个大体的制度框架与制度轮廓,让我们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方面迈出了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但制度的确立并不等于制度的定型。邓小平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党的十七大更进一步指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依然处在不断变革过程中。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尚且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是如此。不论是用毛泽东的话讲“草鞋无样,边打边像”,还是用邓小平的话讲“摸着石头过河”,都表明今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依然在探索过程中。不断变革的社会状态当然需要制度的不断变革与创新。
正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尚在不断变革完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有辉煌也有遗憾、有成功也有不足、有经验也有教训,我们不主张用“中国模式”这样略显凝固的提法来概括中国社会的发展实践,而是用“中国道路”这样开放性的话语来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中前行,在创新中进步,在发展中完善。从词态上讲,“中国模式”是过去完成时,“中国道路”则是现在进行时,哪一个用法更准确,一目了然。
其次,制度的不断变革意味着一些已经成形的制度体制还要进一步变革,意味着要对既定利益结构进行与时俱进、顺应历史潮流和民意的调整。这一过程必然会招致一些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会有极其巨大的阻力和意想不到的波折。在这方面,要像邓小平所说的“这个任务,我们这一代人也许不能全部完成,但是,至少我们有责任为它的完成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我们必须拿出一往无前的勇气,不断用好的制度来革除不好的制度,用好的制度环境来取代不好的制度环境,用好的制度变迁路径来替代不好的制度变迁路径,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科学、健康、规范、进步的制度保障。
最后,制度的真正完善依赖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根本进步。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制度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客观必然性,并不是人想当然自我选择与设计的,而是基于客观的社会历史形态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决定制度形态的深层次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并不是我们想完善就能完善的,而要在中国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社会主义化的过程中展开。没有社会主义的不断成熟,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过程任重道远,这一过程没有止境。
(辛鸣 作者为中央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