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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怕是传说

2011年08月16日 09:00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8月13日开始实施。

  这一司法解释最为人瞩目的热点之一,就是对夫妻婚前购置的房产和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归属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简单地说,就是婚前谁付的首付并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即谁的父母出资房产就归谁。

  司法解释一出台,许多人欢呼雀跃,认为“如今非常流行的那种无房不嫁的婚恋观,将被事实上架空。除非能将房子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否则找个有房男人并不能给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为只要离婚,你还是一无所有;相反,找个暂时没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共同买房,反倒能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物质意义上的家。”这些人憧憬着“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我当然希望,“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回归到因爱情而结婚。但是,我以为,浪漫的传说毕竟只是传说,它并不会因为这一新的司法解释而转变为事实。

  事实上,婚前谁支付首付房产就归谁的原则一直存在。《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从法律上讲,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并且登记于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产理应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并且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这样判决的。只不过,这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问题,此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新的司法解释将婚后父母购买登记于自己子女(而不是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认定为一种赠予行为,也只是对以前的规定进行了更明确的宣示。

  无论是婚前购置房产,还是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其实对夫妻双方并无多大的影响。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我们并没有让“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成真,那么,在这一解释实施后,我们又如何让这个传说成真呢?何况,许多丈母娘要求女婿买房,并非是要为女儿沾男方的便宜,而只是出于传统的“有房才有家”的思想,是想让女儿过得更幸福些。因此,如果我们传统观念不转变,恐怕“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依然是一个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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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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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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