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来说,绝大多数都存在立案难的问题。”王敬波说。
马怀德认为,长期以来,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执行难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敢于抗拒法院的裁判。目前法律规定“罚款”和“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执行方式远不能解决所有执行难问题。
对此,王敬波认为,在执行过程当中,“主要难点在于法院是否能真正贯彻落实这个司法解释。如果法院能够有效落实这个司法解释,还是可以起到通过司法倒逼行政机关履行公开责任的作用。”
“但是,我认为实践当中可能还是会遇到一些问题,包括涉及到安全、稳定等相对敏感的信息,有可能在实践中会受到曲解,或者在法院和行政机关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要受制于行政机关。”王敬波说。
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推进
公民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究竟有多难?
一名向多个政府部门申请过预算公开的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申请过程可用“曲折前进”来形容。
“我和助手向15个政府部门发出了申请,包括财政部、卫生部、教育部、科技部等,还选了15个比较大的城市提出申请。差不多每个部门都给了我们非常客气的回复,这个比例约占90%。”这名人士说,“这充分说明,政府部门在积极回应群众的要求。”
但“反复申请”也是家常便饭。“拒绝我们的理由有很多,如果第一次用了一个理由,第二次就会找别的理由。我们最多的一次是向一个部门发了9次申请。”这名人士说。
“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效果来看,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政府部门愿意公开的信息,绝大部分不是公众希望得到的信息;公众希望得到、了解到的信息,政府部门没有完全公开,也未必愿意公开。比如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一些计划、规划等。但是,群众可能对这些信息不感兴趣。对于一些群众感兴趣的信息,比如说关系到政府部门人事、福利待遇、资源配置以及一些政府部门掌握的历史信息,却没有完全公开。”马怀德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到今天为止已经3年了,在实践过程中应该说还是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很多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不想公开、甚至不建议公开的情况还是比较多。这样,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过程当中开始出现阻碍。”王敬波说。
政府信息公开被公认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基本要求,对于此次“规定”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积极意义,有关专家也是给予了高度好评。
“我认为,此次‘规定’的出台,首先对行政机关的观念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因为原来没有司法监督,很多行政机关即使不公开,也不用说担心将来被起诉,没有后续的监督压力。其次,行政机关要正视一个事实,就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表明了非常坚决的支持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态度,也应该说契合了社会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在行动上需要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动辄就以涉及第三人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很牵强的理由,或者随意用一些理由来搪塞群众的申请。如果行政机关再拿这些理由拒绝或减少公开的范围,可能就必须要承担一个说明理由的责任。”王敬波说。
王敬波分析说,“规定”实施后,行政机关在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时,更多的是要说服法院。而如果要说服法院,就必须保证不公开的理由有依据、有法律事实依据,必须要经得起法院的推敲,不能再是行政机关的自说自话。以前,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里,有不少是属于自说自话的范围。所以,“规定”的出台,使行政机关在选择不公开时会更加慎重。(记者杜晓 实习生严寒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