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只因打击家暴不力
袁慧杀夫案引起了一些司法界和社会工作者的关注。有关人士指出,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出现,是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结果。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俊指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在得不到公权力的法律救济时,女性只有采取私力救济方式以暴制暴,用极端的方式让自己摆脱家庭暴力的折磨。她在对云南某女子监狱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暴力型罪犯共223人的调查分析中看到,有173名罪犯的犯罪原因是家庭暴力引发的,占总数的77.6%。
这类犯罪都有共同的特点:一是以中青年人居多,其中30岁至40岁的占84%;二是犯罪人文化程度低,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占70.4%;三是犯罪动机单一,出于摆脱丈夫伤害目的的占90.9%,报复对方的占9.1%。“绝大多数女性犯罪动机主要是出于自救。”王俊说。
调查显示,面对家庭暴力,有86.7%的女性一开始采取的态度是隐忍。在王俊调查中已成为罪犯的受害妇女,当初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仅占0.6%,有43.9%的妇女不知道在遭受虐待后有法律途径可以走。“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而言,法律救助系统是软弱和缺失的。”王俊说。
现行防家暴规定操作性不强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认为,袁慧杀夫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防止家庭暴力制度方面的一些问题。比如,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没有统一权威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对其妻和女儿实施性暴力时,没有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算不算家庭暴力?其次,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发生家庭暴力(未达到身体上的重伤)时,受害人难有保护自己的具体办法,只能忍,造成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纵容。
王俊也指出,我国在证据规则的运用方面,没有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如果丈夫构成虐待罪,需要妇女自己起诉,自己收集证据,这使处于弱势的她们很难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将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同时,我国立法中仍存在性别歧视。比如,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规定,是以两个力量相当的男性或女性,以一方攻击另一方的情形为模式设计的。但对于力量不平衡的男性与女性之间出现此种情形时,仍恪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标准,则显示出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帮助受虐施暴妇女回归
7月20日之后,记者多方寻找袁慧未果,直至7月25日,袁慧的哥哥袁明(化名)到昆明凌云律师事务所感谢代理律师赵兴祥、尹朝德时,记者才得知,袁慧目前身患重病,浑身浮肿,情绪低落,由于家中无劳动力下田干活,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女儿又即将到镇上读初中,思想压力极大。如今母女三人只能暂居哥哥家,靠家境同样并不富裕的哥哥帮助度日。
“采取极端手段以暴制暴的受虐妇女,在接受法律制裁重获自由后,往往被社会所歧视、乡邻所不齿,生活没有保障,人格尊严饱受伤害,受虐杀夫妇女回归社会后的保护问题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赵兴祥说。
“受虐妇女以杀夫方式摆脱虐待固然不可取,但她们自身也是社会问题的受害者,她们杀人背后的社会原因不容忽视。进一步加强对她们的思想教育、就业帮助、亲情帮教以及心理辅导,提供出狱后的回归保护,帮助其顺利地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应尽的责任。”一名社会工作者说。(记者 张文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