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批准了这一议定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议案。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在受国务院委托对议案作说明时表示,《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与中国法律不相抵触,批准该议定书有利于显示中国对东盟共同体建设的政治支持,也有利于加强中国同欧盟的关系,符合中国外交战略和国家利益。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于1976年2月签署,是东盟基础性政治文件。为扩大条约缔约方范围并解决东南亚以外国家加入该条约的程序问题,东盟先后通过了条约的第一、第二修改议定书。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中国加入该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
2007年7月,东盟同意欧盟以整体身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为解决欧盟入约的法律问题,东盟在征求各缔约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三修改议定书。中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第三修改议定书,该议定书将在所有缔约方交存批准书后生效。截至2011年8月9日,已经有新加坡、法国、马来西亚、韩国、新西兰、菲律宾、文莱、俄罗斯、美国等9个国家批准了第三修改议定书。
崔天凯表示,第三修改议定书属于外交类国际条约,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该议定书应当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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