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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就慈善信息披露征意见 专家称存问责缺失

2011年08月29日 08:35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民政部就慈善信息披露征意见专家称存问责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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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25日晚上7点多,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一脸疲惫地出现在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大厦里,刚刚下了飞机的他马不停蹄赶到第二届公益媒体研修班的现场。这位从政坛走入民间的公益人此刻感觉有些欣慰又有些不满。就在两天前,由他在两年前推动的中国慈善捐赠信息透明细则——《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场。

  “终于出台了,挺好!但还是有些地方不太妥当,为什么叫‘披露’呢?我当年的想法就是应该叫‘公开’,披露听起来有点像是针对一些不一定非要公开的秘密信息内容,而公开就更正式,并有面向社会公众的意思。”王振耀说。

  中国的管理太粗放,许多事情即使下面的人想做也不知道怎么做,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信息披露主体更全面红十字会信息未涉及

  王振耀是个追求落实细节的人,对于中国的行政管理方式,他常用“粗放式管理”来形容:“许多事情即使下面的人想做也不知道怎么做,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而这一次的意见稿,最大的特点就是出现了许多具体细节说明。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主体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解释:信息披露主体是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参照实行。

  而此前于1999年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则非常原则性,只有一句话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6年《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只能约束基金会,而且规定也尚不如此次意见稿具体。

  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对此表示,明确信息披露主体非常有必要,以往人们只关注少数公募基金会的信息披露情况,其实非公募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同样接受社会捐赠,也应该披露捐助信息。

  关于《指引》中对“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何只用“参照执行”的提法,邓国胜表示:“因为这是民政部出台的《指引》,地方政府、公益性事业单位等由于并非在民政部门登记,因此只能用参照实行的说法。”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则更进一步称:作为“指引”本身效力就很弱,“参照执行”的实际意义更小。

  虽然此次信息披露主体较以往有所增加,但近段时间曾引起争议的红十字会仍未出现在“指引”办法之内。根据现行法律,红十字会的相关管理制度仍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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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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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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