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时限内容更明确利益相关信息仍空白
意见稿的细节还体现在捐赠时间的限制和披露内容的说明上。
意见稿指出: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机构财务信息。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对于内容中积极的一面,邓国胜表示,本次意见稿比较具体、详实,首次明确了公益慈善机构公布捐助信息的时限、内容,便于公益慈善机构在公布捐助信息时有章可循,也便于公众和社会按照该标准进行监督。但他同时指出:“披露内容仍然还有些局限,例如缺乏利益相关方信息的披露;在披露时间上,对于一些募集量大的机构,特别是物质捐赠的使用信息,从接受、寻找接受方、运输、交接、使用等过程较长,如果时间太短,可能有难度。”邓国胜认为,由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高,有可能超越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估计当前大多数慈善机构做不到,结果很可能是形同虚设。
民间发起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平台“基金会中心网”总裁程刚则对意见稿覆盖面大而全表示担忧,称“在操作和监督上恐怕难以落实。”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慈善和社会捐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还没有涉及到《指引》的执行问题。
“指引”本身无法律效力《慈善法》出台仍为正解
此次《信息披露指引》公布后,虽然对于捐赠主体及公布信息做了较为全面详细的说明,但评论普遍认为没有相应问责制度。对此,专家称作为“指引”由于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具备约束力,只是起到引导的作用,难以实现问责。
“作为‘指引’效力太弱,别人不按照这个做,也没什么办法。”一向态度严谨的法律专家金锦萍说。
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饶锦兴则对意见稿有着更多的不理解:“这个‘意见稿’很奇怪地用‘信息披露’一词,内容上也只是对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方式做了细化,如果是这样的形式,完全是行业协会就可以做的事。”
“目前意见稿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只有纳入《慈善法》或与民政部其它部门规章相互衔接,才能起到约束作用,也才能真正推动捐助信息的披露。”如何让意见稿的内容真正落实,邓国胜再度对《慈善法》表达了期待。饶锦兴也同样表示:“目前中国规范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来规范这些组织的捐赠行为,而即使是对目前不健全的法规,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监督,在这样的情况下,仅靠一个‘指引’显然效力不足。”
郭美美事件后,中国公众对于公益组织的透明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这种情况下,已酝酿两年之久的“指引”也恰在此时推出,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难以问责,但其积极性仍不能回避,中国公益事业的泰斗人物徐永光和致力于研究和推动公益组织信息透明化的饶锦兴发出了同样的感叹:“有总比没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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