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话题的方方面面几乎都有人谈过。我认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关系协调”问题,尤为重要。这些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正确处理政府职能和社会管理工作的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政府来说是它的职能之一,无可推卸,并有专门的公安、安全、民政、住建、社保等专职部门。但因为社会管理与服务涉及的面比较广,为了加强对社会管理与服务的集中领导,有的单位还成立了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这是可以理解的,应当支持。但无论如何不能不加分析地把各部门、各单位原有社会管理的法定职责随便挤掉,而由“专门机构”承担所有的社会管理职能。因而,要防止一些部门和单位离开或不顾法定的本职工作,而专注于“维稳”。
二是正确处理社会组织的本职工作与社会管理工作的关系。一些部门单位特别是企事业单位,除本职工作外,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的功能,即为社会做贡献的社会责任。公司企业和教育文化单位,在完成生产、交换、流通、分配、消费、人才培养等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同时也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如公司企业参与社会服务,对社会的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除培养人才、完成教学、科研本职工作任务之外,也还有为社会做贡献的社会责任,包括支持民办学校、民办科研机构、参加社会团体的公益事业等,这是中国企事业单位的特色。应该鼓励这些社会组织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参与社会管理。
三是正确处理社会管理中单一目标和双重目标的关系。有人认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就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认为,这个目标是需要的,但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和让人民群众过好“安居乐业”的生活目标,也是决不可少的。其实,社会问题归根到底就是看能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需要,因而,经济和民生问题才是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解决社会问题,最关键的还是要靠“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前一个目标和后一个目标应该紧密结合起来,但后一个目标是出发点和落脚点。总之,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将改善民生与和谐稳定的任务结合起来。(刘隆亨)
(作者为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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