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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今起施行 全国约6000万人将免缴个税(2)

2011年09月01日 00: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借展大熊猫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

  由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今起施行。规定明确,借出或者借入大熊猫进行展览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

  规定明确,以文化交流、科普宣传或者公众教育等为目的,借出或者借入大熊猫进行展览必须遵循科学、适度的原则,不得危及大熊猫圈养种群的发展,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

  根据该规定,借展大熊猫的借入方必须具备与驯养繁殖大熊猫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人员等条件,取得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借展大熊猫要由借出方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用于借展的大熊猫必须是人工繁殖的健康个体,年龄在2岁以上25岁以下。禁止将非人工繁殖或者野外救护的大熊猫用于借展,禁止将2岁以下和25岁以上的大熊猫用于借展。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借展大熊猫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规定明确,借展期间,借入方必须提供满足大熊猫生活、生理健康的饲养和医疗条件,并建立大熊猫病例档案和饲养日志,载明大熊猫饲养管理、医疗、健康状况等内容。除对大熊猫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借展期间采集借展大熊猫的血液、精液等样品。借入方不得将借展大熊猫转借第三方。借出方要对借展大熊猫的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等进行指导,并每年对借展大熊猫进行一次以上健康检查。

  规定要求,国家林业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如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借出或者转借大熊猫,重大过失造成大熊猫死亡,以及拒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等情形,国家林业局1年内将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如借出方或者借入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国家林业局3年内将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电力安全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监管新阶段

  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今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国电力安全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条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总结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践经验,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规定,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重要电力用户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此外,条例还对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发布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对事故相关方面各自的事故报告责任,以及报告对象、报告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认证机构虚假认证造成损失应赔偿

  全面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的行政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将撤销其批准证书和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办法,在中国国设立认证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具有10人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从事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办法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质量体系、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布、审核控制、档案记录、认证人员管理等工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和证书状况,确保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的客观、真实。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法指出,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分别给予认证机构和责任人停业整顿、停止执业资格等处罚;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业务、伪造或非法转让批准证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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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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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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