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番禺8名女工,去广州先烈东路万佳服装批发广场买衣服,被保安当成小偷捆绑殴打,在市场内游街示众。该服装批发广场管理处负责人承认有此事件发生,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向每位女工赔偿9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还要求女工不得向媒体宣扬此事。(8月31日《新快报》)
8名女工一起去批发广场买衣服,不是小偷却被当做小偷,而且还被“示众”,如此事情,谁看谁气愤,都倡导法治社会了,为何还有人这般蛮横?就此事而言,保安的行为,最起码有三重违法,一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是侵犯了8名女工的人权;三是涉嫌故意伤害。
对如此性质恶劣的行为,当前采取的措施是“私了”,不是说“私了”不可以,法律的确给予人民私下协商谈判的权利,但这,大多是利益纠纷,而非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最佳办法绝对是诉讼于法律。因为如果违法行为也可以“私了”,那后果必然不堪设想,因为很多违法行为都可以打着这样的幌子,继而胡作非为。
更何况,“私了”也治标不治本,治得了这一次却未必治得了下一次,这是现实的困境。再说了,很多“私了”,其实完全是不平等协约,只因为对话双方的话语权不可同日而语,使得很多弱势一方,为了息事宁人,选择了无奈地妥协。这样的“私了”,与其说是协商,不如说是封口。法律的威力就在于充分保证每一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而一旦“私了”横行,那还要法律作甚?
如今,打人保安的这方道歉了,而且赔偿了,似乎这样的“私了”合情合理,其实不然,批发市场如此息事宁人的态度,只是不想事态扩大化,以免影响自己的生意,但对受害者8名女工而言,他们的物质伤害与精神伤害,绝不是这9000元就能够缝合的。更可怕的还在于,假如这次这般“私了”,那会给保安一种错觉,那就是抓错人示众,其实没啥大不了的,赔点钱道个歉就可以了。如此凭借金钱的强势无休止地践踏他人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办事。
故而,8名女工被误当小偷,继而示众,决不能止于赔偿与道歉。一定要根据《治安处罚法》中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根据《刑法》对其“故意伤害罪”、根据《宪法》对其侵害人权的行为作出处罚,如此违法之事,决不能“私了”。必须充分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与权利。(杨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