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位老人因摔倒而窒息死亡,离家不到100米,从生到死的1小时里,围观者无人敢扶。发生在湖北的这起悲剧并非第一起,此前在深圳的一个小区里,类似情形已残酷地上演过一次。在其他一些地方,因此而丧生的事或许不多,但见倒地不敢救的事却不少。
围观者所以袖手旁观,并非都是冷血,怕的是好心没好报,救人反被人诬,而被冤枉、被反诬的滋味不好受,更会因此而陷入身心疲惫的麻烦泥淖中。因而,在一些人那里,道德感再怎么强,道德冲动再怎么激烈,都可能被自己的理性警告而收敛进内心。这从某种程度上可说是几年前“南京彭宇案”、最近甚热的“天津许云鹤案”等酿下的恶果。
类似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关键证据缺失。没有监控录像,没有目击证人,双方各执一词,既不能自证清白,又不能互证错误。而讲证据的法律,对此情况也会束手无策。如此纠缠不清,结果是大多数人们沉默了,谁也惹不起这样的麻烦,也就缩回了本想伸出的道德援手。无疑,类似案件的发生,必定有一方在绑架道德。
当此之际,再多的空谈争论已是无用,要紧的是必须找到破解之法,才可能挽回社会的信心,减缓社会公众的道德焦虑感和恐惧感。否则,社会道德还会继续滑坡,残酷的道德悲剧还可能再上演。
发生在江苏如皋的一起“绑架道德”未遂事件或许给人一个启示:面对“碰瓷”的“道德恶人”,也应施以相应的策略智慧。当初司机救倒地老人反被其诬,幸有车载录像还其清白。由此想到,破解此类难题或许还需要把“监控录像”作为一个策略,设置“囚徒困境”。当双方争论不休时,无论有无监控录像都先封存,告诫任一方撒谎,经监控录像证明后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在一定意义上,这种可能的监控录像,将会给绑架道德一方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而最终理性选择放弃。
我曾提出,在证据缺失又难以寻证的情况下,则首先应当启动法院调解机制。也就是充分发挥法庭的调解能力,最终求得双方基本满意的共识。而在任何形式的调解都无效的时候,则应启动社会道德自我救赎机制。也就是考虑由有关社会公益基金买单,这个基金则可以由社会各界捐赠等设立。这是一种陷入困境下的社会道德良心的自我救赎,能够涵养社会道德良心,可以成为公众在伸出道德援手时免除后顾之忧的制度后盾。当然,法院也多了一层职责,防止一些人对基金进行讹诈,屡屡让基金当“冤大头”。
事实上,当绑架道德的案件屡屡发生之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仅仅采取单纯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基金奖励的办法,是不足以引导社会公众的道德养成的。面对绑架道德事件,躲避不是办法,束手无策更是不对。只有彻底破解了“道德绑架”难题,才可能有良好的“道德重现”新局。(李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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