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8日电 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已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做出修改,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罚款的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日前签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审议通过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对于“瞒报”定义做出修改,原规定是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为瞒报。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新规定增加条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修改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或者逃匿,一律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其中,《条例》第十七条增加了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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