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尾号“限行令”是否可行、政府“征地批复”是否合法,当对行政部门的决定有争议时,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据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考虑扩大《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将来类似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采用行政复议的办法,对“红头文件”也有望“状告有门”。
当然,这里的“状告有门”不是指要到法院进行诉讼,而是对不满的行政行为,你可以向相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其实是解决“官民争议”的一种办法。通过行政复议,一方面可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行政权力侵害,另一方面也是公民监督行政权力的合法途径。我国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存在着复议范围狭窄等问题,如今要做出修改,也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约束行政权力的重要措施。
但是,面对“庞然大物”的行政部门,仅仅靠行政复议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并不容易。行政复议是一个事后救济机制,通俗地说,就是有点“事后诸葛亮”的意思,因此,要想有效地约束行政权力,还得从根本上划定权力的边界,把这个“庞然大物”锁在法律这个笼子里。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行政争议,也就是百姓通常理解的“官民争议”,作为社会矛盾的一个主要方面,呈现出一种多发多样的趋势,情况复杂,处理困难。在这些“官民争议”中,相当一部分是由权力肆意作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的。比如,近年来一些问题“红头文件”屡见不鲜。河北东光县文教局曾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小学报名要持父母编制证;湖北汉川市政府办公室曾以“红头文件”名义,要求全市的公务招待都用某种特定品牌的酒;河南沁阳市为吸引投资,更曾在3年内出台了5个“红头文件”,规定投资5000万元者开车违法不罚。类似的行政行为,不仅让常人感觉哭笑不得,更对公民的权利造成相当大的侵害。古今中外的事实证明,所有的权力都有着天然扩张的冲动,因此,如果不加以限制约束,类似的行政行为、“红头文件”就会层出不穷,就是有再多的“行政复议”也难以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从行政复议的调解机制来看,行政复议还只是一个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从行政复议的受理到做出决定,都由权力内部做出。如此情况下,如果权力没有受到合法约束,那么一向“自大”的权力如何心甘情愿地自己监督、纠正自己呢?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每年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略少于行政诉讼,而有的国家两者之比近10:1,甚至达到24:1。同时,我国现有70%左右的行政纠纷,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进入行政诉讼,更不用说跟信访数量相比了。这说明,老百姓对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官民争议”信心不够。
因此,在行政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约束的情况下,行政复议的效果是要大打折扣的。目前,我们准备修改《行政复议法》,这些措施值得肯定,但还远远不够。在根本上,我们还是要从约束权力上入手,从法律上划定行政权力的边界,行政权力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有个合理的规定,坚决制止权力肆意妄为;同时,还要有有效的监督惩罚机制,保证行政权力依法行政。权力得到了约束,那么“官民争议”自然会减少,行政复议自然更能公平有效。
在“官民争议”中,相当一部分是由权力肆意作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的。在行政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约束的情况下,行政复议的效果是要大打折扣的。权力得到了约束,那么“官民争议”自然会减少,行政复议自然更能公平有效。(评论员 吴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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