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都是政府的地 政府自己收回自己的地
据神木县相关文件记载,“2006年,神木县实施了神木新村建设工程,花巨资治理城北窟野河河道,通过治理,可开发利用河滩地约13000亩。”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都明确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采访中,记者还得到一份2008年神木县政府下发给河道管理站的通知,通知明确“因新村开发建设需要,县政府拟收回河道管理站管理范围内的7182.8亩国有滩涂地。该宗土地收回后,县政府将法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针对这份通知,神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作出了下面的解释。
工作人员:原来给河道管理站办过土地证,然后政府又给收回来了,都是政府的地嘛,政府就是自己收回自己的地。河道管理站是属于政府管的,给你发土地证是让你管理,但地是属于政府的地。
信访局官员曾亲自督办 一次座谈引发其相当地不满
榆林市信访局副局长王进玺曾亲自到神木县督办宋春生信访事案,他说,当时自己下去督办,来了一个县长助理,座谈会没结束就起身离席了,王进玺对那次座谈很不满意。
王进玺:下去我督办,开会座谈,来了一个县长助理,当时会一开他就走了,我对这第一次开会非常不满意。
交谈中,王进玺多次重申“农民以土地为生,如果把土地都占了,叫农民拿啥生存?”
王进玺:我觉得政府要搞开发建设,一定要征得村民同意。农民以土地为生,如果都开发建设了,把土地都占了,你叫农民拿啥生存?
法官:大多数行政案件都要跟政府先协商 不能按法定办
由榆林市信访局副局长督办的信访事案办结结果并没有获得村民们的认同。村民们又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神木县政府以“神木新村建设”为名,自行决定“征用”包括原告所在红柳林村红柳林小组集体土地911.78亩,并将村民合法拥有土地承包证及承包合同的397亩耕地强行侵占,用于建设商品房牟利。
村民代理律师赵三平告诉记者,今年6月8日,村民们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榆林中院至今不予立案,也未出具不予受理裁定。采访中,记者跟随赵三平律师再次来到榆林中院,立案庭白法官明确表示,按照约定,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要跟政府先协商,不能按法定的办。
法官:现在我们大多数的行政案子,我们都是不能完全按这种法定的办。约定的就是说我们都要跟政府先要协商。你最终是为了解决问题,不是为了打官司。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如果不通过打官司就能把这个问题很好的解决,为什么非要经过这个漫长的诉讼之路呢?何况就是说法院判决下来以后,你即使要真正实现你的权益,你还是要通过政府来配合才能实现你的目的。不是说法院现在一指(指:当地方言,意为指定,此处为判决的意思),你找政府,政府就肯定能马上兑现你的权益和利益。
赵三平:我们已经等了3个多月了,我就想说,你给我立还是不立?
法官:如果拉(意为沟通)不成,咱们再说拉不成的话,拉成了再说拉成了的话。
赵三平:拉不成再立?
法官:拉不成再说拉不成的,拉不成让我们领导来接待你。
赵三平:就是现在还是不谈立不立的问题?
法官:现在就谈协调的问题。
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记者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