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之所以不敢做像搀扶摔倒老人这样的好事,主要原因并不在于他们不愿意帮助别人,也不在于是否希望得到奖励,而是怕被接受帮助的人诬陷,怕拖入旷日持久耗钱耗时的诉讼,怕在法庭上举不出证据被判败诉,怕做了好事却无辜地被判赔偿,甚至负刑事责任,背上一个撞人却不承认的恶名。
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近年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屡有发生,如何谨防助人者成被告,也成为人大代表们极为关注的问题。记者日前从深圳市法制办对人大代表建议回复中了解到,深圳市正立法规范此类问题,《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已列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法规草案在起草过程中。(9月13日《晶报》)“彭宇案”、“许云鹤案”等一系列案件证明,学雷锋做好事居然成为一种高风险的事情,人们宁愿在他人跌倒后袖手旁观也不愿搀扶一把,并且就在深圳已经出现老人跌倒后无人搀扶导致死亡的事件。
深圳市拟制定《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这是一件大好事,这对扭转社会风气、促进人们多做好事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事实上,深圳有关方面早先进行过这方面的探索。今年1月份,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罗湖区教育局、共青团罗湖区委就联合表彰深圳罗湖外语学校学生周天成、罗炜,分别给两人各1万元的奖励慰问金,并授予“助人为乐阳光好少年”称号。但是,如何来制定这部《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却大有讲究,法律制定的不规范或者不完善,不但不能促进人们做好事,甚至可能走向愿望的反面。
人们之所以不敢做哪怕上前搀扶一把的好事,主要原因并不在于他们不愿意帮助别人,也不在于是否希望得到奖励,而是怕被接受帮助的人诬陷为撞人,怕拖入旷日持久、耗钱耗时的诉讼,怕在法庭上举不出证据被判败诉,怕做了好事却无辜地被判赔偿,甚至负刑事责任,背上一个撞人的恶名。
所以,在《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中,我认为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助人者”还是“撞人者”。如果有很明显的证据证明搀扶的人是“助人者”,那自然无话可说,搀扶他人的“助人者”很快就能摆脱被诬陷的困扰,就像南通驾驶员殷红彬、广州公民阿华一样,他们依靠摄像头证明了他们是做好事。问题在于,许多搀扶他人做好事的公民,并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或者他们的证据与跌倒的人提供的证据各执一词,如果按照“彭宇案”、“许云鹤案”的逻辑,他们极可能被判赔偿责任。
我认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能起到的最有意义的探索,就是要规定对搀扶者作更有利的认定,在有一定证据的前提下,认定他们是“助人者”,从而对他们提供帮助和奖励。《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无法改变现行法律规定和法院相关的举证规则,但是,可以在其他方面为搀扶者提供有利认定。比如,搀扶者只要有合理的理由,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自己是“助人者”,有关方面就可以免费提供律师帮助其打官司,法院判其败诉时,有关方面甚至帮助其承担赔偿款项。如此,才能扶起跌倒的人心,解除那些做好事的人的后顾之忧。相反的是,如果仅仅是规定对“助人者”奖励、“助人者”免责等条款,“助人者”还是要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助人,那么人们做好事前,还是必须掂量掂量有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做好事,否则他宁愿选择不做好事。(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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