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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反腐”与“亲亲相隐”不矛盾

2011年09月21日 16:25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安徽省砀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刘江辉,因为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本案的最特殊之处,在于案发主要因为刘的前妻和儿子的检举。为保存刘江辉办公室里的保险柜中的证据,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刘江辉的儿子将自己绑在保险柜上,坚守了八天八夜。这一过程,被称为“亲情反腐”(《检察日报》)

  “亲情反腐”,举报亲人的腐败行为,送他上法庭,与现代法治意义上的“亲亲相隐”原则,并不矛盾。

  所谓“亲亲相隐”,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过,不相互检举告发,且实际形成为法定权利。法律体系中这样设计,是为了避免割裂人类社会赖以维系的情感纽带。今天,“亲亲相隐”原则体现于许多国家的成文法,实际为国际惯例。在我国,《论语?子路》中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句,已见“亲亲相隐”理论。汉宣帝时起,直至民间,近2000年间,“亲亲相隐”原则都不同程度地明确于中国的刑律。今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便是“亲亲相隐”原则的重入法律体系。(《北京青年报》)

  但“亲亲相隐”,在现代法律意义上,只是说,亲属间有权利相互隐瞒罪过,虽法庭也不能强迫其相互检举告发,而绝不等于说,必须相互隐瞒罪过,相互间检举告发不能被法庭接受。也就是说,“隐”与“不隐”,选择权利在个人,不容任何力量剥夺。“亲情反腐”与“亲亲相隐”,都是法定权利,而并非是法定义务。所以说“亲情反腐”与“亲亲相隐”原则不矛盾。

  “亲情反腐”,在具体案件中,是刘江辉被自己的前妻和儿子告发,法律以至整个社会接受其告发,法律调查告发内容的真实与否,但法律乃至整个社会不要追问告发动机,不要追问其为什么要放弃亲情。人心复杂,比天空海洋更宽阔;人心隐秘,甚至不完全受本人控制,所谓动机,岂是他人能真正追问出来的。

  正因为此,对于“亲情反腐”,法律以至整个社会不能硬行干预,不能强迫检举告发或禁止检举告发之外,也不能在公权力层面上作道德评价。譬如,简单地将“亲情反腐”定义为大义灭亲首先是不准确的,人心复杂隐秘,谁能保证“亲情反腐”的初衷是所谓大义?以公权力方式给予奖励、颂扬更不行,那就是以奖励方式认同、诱导亲属间的检举告发,直接将公权力摆放在人类道德的对立面。当然,不同个人、群体自由对“亲情反腐”作道德评价,无论赞同或者反对,是不受限制的。

  尊重人类的道德,尊重人的情感,法律必须在人类的道德、人的情感面前保持敬畏,在人类的道德、人的情感的最后禁园前止步,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是人与人之间、人群与人群之间和谐相处的伦理基础。(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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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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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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