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适用“一票否决”?
不仅要具有实质的合理性,而且要有形式或权限上的合法性
案例:陕西省千阳县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县招商引资责任和奖惩的通知》,提出了新的招商引资奖惩办法和考核细则。办法规定,对县上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没有完成的单位,在年度考试时实行“一票否决”,并作出以下惩罚措施:一是除下拨正常工资、经费外,其他经费报告一律不批;二是该单位所有副科级以上干部当年不评优,不作晋级;三是责令单位责任人离岗招商;四是冻结该单位干部使用。
哪些事项可用“一票否决”?哪个行政部门有权“一票否决”?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认为,哪些事项更适用“一票否决”,很难下一个定论,这恰恰是当前我们应当反思和进行调查研究的重大问题。
杨伟东表示,理论上说,某一事项足够重大,一旦发生即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可逆转后果,引入“一票否决”似较合适。但这只是理论假设,运用“一票否决”能否产生抑制特别是防止这一结果发生,有赖于实证研究。当前,在“一票否决”随处可见时,我们更应当先做深入调查研究,而不是简单增加“一票否决”事项。
像陕西省千阳县那样,对招商引资任务未完成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是否合适?杨伟东直言,在招商引资领域实行“一票否决”并不恰当,因为该领域并不具有产生重大危害、危险或不可逆转后果的可能。
同样,杨伟东认为,像中小学生校园体育活动、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考核等,也不适用“一票否决”。
杨伟东认为,“一票否决”的使用应当是十分严肃的事务,不仅要具有实质的合理性,而且要有形式或权限上的合法性。
调查发现,目前“一票否决”的相关政策制定程序也存在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一票否决”事项缺乏制定规划和计划,个别机关甚至根据领导的一句话、一个批示、一次大会发言,一个“一票否决”事项便呼之欲出;二是调查研究工作不扎实,在没有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在没有进行充分酝酿、论证的情况下,便草草出台“一票否决”事项,缺乏制定必需的民主程序;三是没有严格落实文件发布前应当由法制机构审核并经领导集体审议的制度,导致一些违法的“一票否决”事项出台。
考核必须“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有很强的便宜性,考核手段应该更合理
案例:浙江庆元县委、县政府颁布的《庆元县国家级生态县创建督查考核办法》规定,今后凡在国家级生态县创建过程中,因监管不力,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或群体事件的;因工作不力,导致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申报、核查、复查不合格的;因未完成对接指标年度任务,严重影响国家级生态县创建目标任务实现的,都将实行“一票否决”。
杨伟东认为,“一票否决”可以适用于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也可以适用于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制约,客观而言它都会对被考核者或被监督者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
浙江庆元县的实践证实了杨伟东的看法。据浙江当地媒体报道,严厉的环保考核办法让庆元县各部门、各乡镇负责人绷紧了生态环保这根弦。在工业基础较为雄厚的竹口镇近日重点对企业的废水、废气排放进行了检查,并着手形成机制,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该镇党委书记吴秋标说:“新考核办法下,环保做不好,那就是给自己贴上‘不称职’的标签了。”
庆元县环保局局长吴小军在谈到《庆元县国家级生态县创建督查考核办法》时说,未来三年,庆元将总计预投入7355万元用于国家级生态县创建,确保2013年前全县80%乡镇通过国家级生态乡镇达标验收。时间紧,任务重,但全县干部群众在意识上和能力上都还存在差距,这是庆元出台这个“一票否决”的直接原因。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于1989年12月施行。杨伟东说,“一票否决”基本是一种行政手段,无法替代法律手段。在有法律手段可用,不宜也不应使用行政手段。以文件优越于法律,用“一票否决”作为主要手段,是一种本末倒置。
杨伟东认为,“一票否决”只是一种简单的控制手段,对于各级政府来说,“一票否决”有很强的便宜性,并不意味着是最有效的。目前,各级政府控制方法太有限,缺乏更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些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只有科学合理划分上下级政府的责权利,确立地方政府各项工作的权重,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才能使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有效地进行绩效考核,才能使下级政府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内的行为有效地实现上级政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