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应当被“否决”?
一些“一票否决”有权宜性,应建立退出机制
案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几个月来,越积越多的“一票否决”被“否决”,基层干部们比以前轻松不少。
乌鲁木齐县委组织部干部王晓军说,减少“一票否决”事项,对原有的监督考核机制肯定会有影响,但这种影响是积极的。这也是转变思想观念的过程,是提高领导水平的过程。各级党政干部和部门要转变工作思路,更加注重实绩,为乡镇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切实为新农村建设办实事、办好事。
新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同志说,上级业务部门应该把精力放在指导服务上,我们减少对乡镇的“一票否决”是为了规范考核考评,切实减轻乡镇政府及基层干部的压力。但属于乡镇管理的问题还是要管的。乡镇政府决不能因为撤销了“一票否决”事项,就以为撤销了自己的责任。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清理“一票否决”事项,杨伟东认为,首先应当确定“一票否决”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否则难以清理清楚。
事实上,我国一些“一票否决”政策已经有很长的历史,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一票否决”政策出台的形势和背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杨伟东认为,“一票否决”有权宜性,一些“一票否决”事项应该考虑是否有长期存在的必要。应该建立退出机制,到了一定时期就考虑清理、退出。(记者 肖 遥 韩立群)
“一票否决”的尴尬
虱子多了不痒,债多了不愁。
这句俗语,恰好给“一票否决”的尴尬处境写照。“一票否决”事项层出不穷,在基层干部群众看来,“一票否决”无疑是一把“尚方宝剑”,只可惜出鞘太过频繁,权威性大打折扣,好比杀鸡用了牛刀,好钢没用在刀刃上。
合理性值得推敲,合法性存有疑问,正当性缺少实证,正是某些地方“一票否决”事项面临的困境。至于某些政府部门一味强调自身工作重要性,把部门工作随意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就更值得警惕。
个别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从法治层面寻求改进,反而退缩到行政层面用“一票否决”来解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这是规避依法行政。
这也提醒我们,哪些事项适用“一票否决”,必须作出统一规范;哪个部门有权“一票否决”,应该经过审批程序;过时的“一票否决”,不妨将它及时否决。(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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