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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撞船事件后日本窃取钓鱼岛意图愈发明显(2)

2011年09月27日 07:2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

  据贾宇分析,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但此二者从国际法的角度上皆不足以立论。

  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日本的所谓“先占”是恶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据是所谓“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通过所谓“时效”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国际法上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国际法并无50年或100年的定论。

  中国政府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外交政策中,一贯反复多次申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中国在此方面申明和表态是正当和符合国际法规范的。”周永生说,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人民世世代代在此航行、渔猎、开发、生产,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种主权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的“领土条款”,明确规定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重申了钓鱼岛等岛屿属于中国领土的法律属性。2009年,中国海监执法船开赴钓鱼岛,既是依法行使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巡航执法,也是中国行使对钓鱼岛主权的具体体现。尤其是去年撞船事件以后,中国对钓鱼岛周边海域进行常态的巡航,此为对主权管辖的实质性举措。

  中国应有效行使和巩固对钓鱼岛的主权

  有关专家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鉴于日本一步步加强对我钓鱼岛等岛屿的非法武装控制,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力度,进一步出台实质性举措申明和加强对岛屿主权的管辖。这些相关建议包括:

  首先,深入批驳日本针对钓鱼岛的政府见解,如1970年9月1日琉球政府关于钓鱼岛领土权的声明和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关于钓鱼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以证明中国对其拥有原始的权利。同时,从历史、地理和国际法的角度确认钓鱼岛为我国的固有领土。

  第二,分析中日美关系与国际条约效力及其对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影响。

  第三,对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进行剖析。

  第四,探讨两岸合作应对海洋问题的可能性。

  第五,研析构筑海上危机管理体制及执法联络体制的问题。

  第六,进行利用法律方法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可能性。

  第七,探讨中日解决海洋问题的新机制,包括构筑能源共同体的可能性,合作管理海洋等,以消除分歧与对立,扩大共同利益。

  第八,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要义,并进一步增强我国海洋政策的对外宣传力度。

  第九,我国东海维权应适度增加巡航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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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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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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