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改革与职能转变或是方向
事实上,街道办撤销后发生反弹的情况并非没有先例。早在2002年3月,南京市白下区就曾进行过街道体制改革尝试。当时,近50年历史的淮海路街道办被撤销,成为全国首个由街道办改社区的试点。
淮海路街道管理体制改革,首次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二三四”城市管理模式,在当时引发不小震动。国家、省、市民政部门和专家学者对其表示肯定,甚至一度被称作“小岗村”式改革典型。然而在之后改革深入过程中,却遭遇重重阻力。2009年,白下区进行行政区域调整,淮海路社区被重新划归五老村街道,回到试点前状态。
因此,调查中一些学者和公众对于只改革基层办事机构,不理顺从上至下的管理体制表示质疑。
香港城市大学高级副研究员吴木銮认为,城市治理的改革需要有自上而下的通盘改革思路,即“顶层设计”的重要性。
从最终目标来讲,无论撤不撤街道办,关键要厘清政府管理服务和居民自治的边界和关系,通过明确管理职能、工作程序和办事规程,合理划分基层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职责权限。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委员会委员沃兴伟建议,用法律形式将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职责和内容固定下来。而后依法为社区减负,避免职能部门随意给社区下派任务。这才能保证社区工作者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服务居民,真正实现社区自治。
长期致力于研究政府基层管理的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万鹏飞表示,对于撤销街道办,不同地区情况不一样,不应一刀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少专家表示,应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工作重心下移。相对于我国社区自治组织而言,政府对社区的管理应着重从宏观角度来进行考虑和操作。
江苏省社科院研究员项光勤认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关键。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理与居委会的关系时,一定要把握它们之间“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合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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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代表区政府对街道辖区行使管理职权的基层行政组织,行使区政府赋予的职权,在街道工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街道是中国大陆地区不设市辖区的城市(不设市辖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市所代管的县级市、县)、较大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市辖区或功能区的行政分区,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市辖区政府、不设市辖区的市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记者 王 瑜
他山之石
美国模式
美国是典型的社区自治模式。美国的市是州政府的分治区,市政体制采用的是“议行合一”或“议行分设”的地方自治制度,实行高度民主自治,依靠社区自治组织来行使社区管理职能。政府在社区不派出组织或机构,社区居民自发组成的社会团体行使社区管理职能。美国社区管理基本上是由政府规划、指导和资助,具体实施和运作由社区进行。
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是政府主导模式的代表。政府直接对社区进行管理,社区内存在公民咨询委员会、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三个组织。政府对社区管理进行直接和具体干预,社区居民民主参与意识淡薄。
日本模式
日本是混合模式的代表。日本模式以地域为中心。地域类似于我国的街道办事处,地域中心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地域中心由政府拨款,社区管理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体现为民服务的意识;同时呈现民主化自治的趋势。(晓渔据公开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