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正式成立北京市预防腐败局。继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后,上海、湖北、湖南、河北、河南、四川、宁夏等省区市陆续成立预防腐败局。
昨日,反腐问题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预防腐败局的纷纷成立表现了我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决心,健全反腐败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解构
防腐局着重政策制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8月30日在北京市观摩一些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出席全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现场会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坚持改革创新,扎实推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不断取得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新成效。
胡星斗告诉记者,各地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是为了完善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规划,实现重点突破。其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和预防腐败政策研究的职能,一定程度上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凸显政府加强反腐力度的决心。
“加强官员廉洁意识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只是反腐败的一方面,预防腐败局本身可以说是一个研究性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等工作,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门、反贪局等部门相互呼应。”胡星斗说。
局限
并未实现全权独立
2009年2月,中央纪委领导提出要在条件成熟的省区市成立预防腐败机构,甘肃省预防腐败局成为全国首家省级预防腐败局。此后,上海、湖北、湖南、河北、河南、四川、宁夏等省市相继建立省级预防腐败局。
按照中央的规定,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局长由监察部部长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中央纪委监察部预防腐败室承担。目前各省(区、市)级预防腐败局局长均由当地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厅厅长兼职。
“省市成立预防腐败局是反腐重心由中央向地方推移的表现。但是我认为,目前成立预防腐败局还是沿用了传统的路线,部门并不独立,因此省级地区设立预防腐败局还可行,地市级则有受到更高级行政命令干预的风险,是否设立要经过周密考量和商榷,如果效果不好,还会分流一部分财政反腐经费。”胡星斗说。
“相比较之下,香港廉政公署由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三个部分组成,分别分管调查、预防和教育工作,对抗贪污。廉政公署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独立于警队及政府架构,廉政公署专员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负责。”胡星斗表示,这种垂直领导模式权力大、级别高,能将反腐力量集中,直接查账,效果很好。
“如果有了相关立法,就可以通过透明行政,看得见‘阳光财产’,加大对腐败的预防。”胡星斗说。
前瞻
《反腐败法》酝酿出台
胡星斗认为,现代反腐败制度,重视的是事前、平时和过程的监督,而不只是事后追究和惩罚。中国反腐机制缺的是公开行政、透明决策、问责弹劾、新闻独立监督、司法独立审判、独立审计、权力制约等一系列制度的支持。
“最近几年我国加大了预防腐败的力度,但是腐败行为并没有减少减轻。不是说有了预防腐败局就能完全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因为其反腐研究和教育的职能决定很大程度上是‘软指标’,是否有立法层面的保障才是关键所在。”胡星斗说。
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也就是在这一年胡星斗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专家建议稿)》或称《反腐败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
“从上世纪90年代起《反腐败法》就被人大确定为一号议案。对于我们起草的《反腐败法(专家建议稿)》,全国人大法工委还是认可的,他们也给予了明确回复,表示在研究考量过程中。”胡星斗认为,预防腐败局的纷纷设立也可能是《反腐败法》酝酿出台的前奏。(驻京记者 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