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障者吕天喜失踪3年,被发现因抢劫罪在狱中服刑。14日,吕天喜家属表示,已与官方达成协议,从官方领取35万元支票,并签署了“撤诉申请书”,该案不能要求重审。(《京华时报》10月16日)
这确乎是一个相当“大手笔”的赔偿方案。但这一私下协议,以“救助金”名义出现的赔偿,显然并不是严肃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只能算是一笔“私了”交易。凭借这笔交易,当地司法机关达到了“破财免灾”的效果和目的。一则,智障服刑的案子,可以不必再定性为错案并重审了。二则,既然没有了错案和重审,相应的错案追究、问责,当然也就不复存在、可以同样不了了之了。如此“私了”结果,看起来似乎是皆大欢喜,但国家法律应有的严肃性、神圣性显然受到伤害。
依据《刑诉法》和《国家赔偿法》,对于错案,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还应向负有错案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诸如“智障服刑”这类案子,法院无权“私了”,更无权剥夺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放弃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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