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今天发布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月20日中国新闻网)
就上述《通知》赋予的四个试点省(市)的发行地方债权力而言,并未具有“完全”的地方自主权,根据该《通知》第二条: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的规定可以看出,地方债依然在财政部的监督和约束之下,这种发债模式为避免较大风险提供了契机。但即使是“半个发债权”的授权,对于上述试点地方政府而言,也应持高度审慎的态度。
首先应对地方债使用范围有一个明晰的界定。对于一些面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省份,地方债务有可能流向救助企业经营领域,这值得肯定;地方债务发行后,重点转向生产企业转型和改造升级领域,这也值得肯定;或者说像传统性的政府债务一样,重点投入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也应是主要方向。但有两个债务资金可能流向的领域必须监管避免,一个是金融及金融衍生品领域,这类领域并不直接创造生产价值,“炒”的过程也可能是让债务风险加大的过程,尤须审慎;第二个就是“楼堂馆所”领域,在2009年对抗金融危机之时,中央政府首次由财政部发行地方债务时就明确提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新的试点发行的地方债务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其次,试点发行债务重点是“量力而为”。虽然在试点发行地方债务之前,国务院有发债规模限额的批准程序,但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能承载多大的债务规模,地方政府比上级可能更清楚。有基于此,发行债务的规模上应体现“开源节流”的目的,应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并尽量面向“回本快”、效益高的行业领域。政府负债超过承受规模、深受其害的早有先例,据了解,中部某省有一个地级市,市直政府债务总额达30.62亿元,相当于2007年市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7倍之多。如果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2.6万人计算(即行政在编人数)计算,人均债务近11.8万元,若按人均年工资2万元计算,需要6年不发工资才能还清政府债务。类似的借贷风险给政府背上沉重包袱的教训应避免。
试点发行地方债务还有一个加强监管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委托有保证的中间或中介组织,而不是自己亲自“操刀”;试点发行地方债务后还应监管和监控“同业拆借”问题,由于地方债务相对有保证、利息较高,不排除会有其他违法途径的资金注入牟取暴利,如温州市银行系统就曝出了银行资注入民间借贷一事。总之,在看到试点地方债务发行后,给地方政府赋予了更广泛的财权、调动了地方积极性的同时,也应审慎以对、稳妥前进、宁缺勿滥。也有助于试点之后,总结经验并全面推开。(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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