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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冷漠根源在社会管理水平低 法律难治道德危机(2)

2011年10月25日 13:34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见死不救”入罪有先例

  有学者建议“见死不救”入罪,也并非毫无根据,实际上,国外早有类似“见死不救”的罪名。

  乔新生说:“确实有不少国家有类似的罪名。但是这是有条件的,第一,它要求社会公共产品的充分供给,也就是能够最大程度地分辨责任罪行,在这种情况下,救助不必担心被诬,不救助就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没办法分辨救助者到底是不是侵犯者,那么这个罪行就不可能实现;其次,这些国家的人少,而我们人很多,所以这是不可复制的,街头出事,可能经过的不是十来个人,而是几十几百人,怎样分辨这些人的行为?很难做到;其三,即便是有类似罪行的国家,救助义务也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有特定义务的人群中,才有特定的罪行。比如家人,恋人,相约的朋友。不可能所有人都有同样的义务,三个朋友相约登山,一个人遇险,其他两个有救助的义务,但是不认识的路人就不会有这个法律义务。”

  道德法律化的好与坏

  所以,道德问题法律解决,从来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当道德的自律变成法律强制的义务,变成他律,可以预期的效果并不唯一,甚至可能是相反的。乔新生说:“近年来,各国都有法律规范道德问题的努力。但是这种努力总是需要谨慎再谨慎。原因有三,其一,把道德规范法律化,把自律变成他律,其结果有可能是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也有可能是相反,因为道德需要法律来维护的时候,本身就意味着道德的沦丧。其二,把道德问题法律解决,如果不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其结果就是损害法律的尊严,最终损害的还是公民的权利。其三,如果司法机关拥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问题就会很大,因为公共道德本身就有值得争议的东西,可能每个人对它的理解都不同。所以,我们鼓励用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一旦要将道德法律化,就要慎重。”

  从见义勇为到见死不救

  与“见死不救”相对的,是“见义勇为”,在今天,很多地方,都已经为“见义勇为”立法,或者正在立法,那么为什么相对的“见死不救”却不能呢?

  乔新生说:“见义勇为在过去,是一个道德概念,今天越来越多的地方为它立法,确实让人觉得,为见死不救立法也理所应当,其实这是不对的。”

  究竟见义勇为和见死不救为什么不能相提并论?乔新生说:“见义勇为,是鼓励没有法律义务的人承担救助责任,并且加以奖励。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对见义勇为也有非常严格的认定条件。原因是这种救助责任应该是有限度的,不鼓励人们超越这个限度。实际上,对受害人给予救助是政府的责任,我们之所以鼓励见义勇为,是让人们在他人困难时伸出援手,但这不是政府不履行责任的理由。因此,我们更加鼓励政府承担自己的责任。见死不救则不同,它的界定更加复杂和困难,更加不具备操作性。所以,我不主张将它扩大化,我们鼓励伸出援助之手,但并不因此就应该把援助变成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且惩罚不援助的人。这是两回事儿。”(记者 周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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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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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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