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获悉,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拟交付29日举行的闭幕会表决。与此前提交初审的决定草案相比,建议表决稿又作出两项重要修改,对恐怖活动的定义进行了更为清晰的表述,并明确了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认定标准。
提交初审的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告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25日,一些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关于恐怖活动的这一定义表述不够清晰,建议再斟酌完善。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进行研究,并参考我国已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建议对草案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条款表述为: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提交初审的决定草案规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反恐怖需要及时予以调整。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在决定中明确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认定标准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在建议表决稿中将该款修改为: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决定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调整。(记者邹伟 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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