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公益诉讼的大门已经敞开,但是目前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公益诉讼的边界、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公益诉讼程序机理、诉讼滥用的防范、证明责任、诉讼费用等,仍然存在不同争论。”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黄丽满委员提出了她的看法。
不少常委会委员纷纷表示,草案明确写入公益诉讼制度的破冰之举意义重大,但是,草案中对公益诉讼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仅具有宣示性意义,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希望能够积极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哪些情况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近几年的公益诉讼多是因为环境污染事故、垄断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等事件提起,如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贵阳一造纸厂排放污水、北京律师李刚起诉卫生部“牙防组”等。
此次草案规定的是: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此,任茂东委员提出,要用法律定义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是以涉及人数多少来定位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从公共资源和财产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公共利益,或是其他标准?国有资产流失、违法强拆文物古迹的行为,是否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区别在哪儿?任茂东表示,民事诉讼法对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草案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要与这些规定衔接好。
任茂东同时提出,要处理好公益诉讼和政府行为的关系,依此条款,只要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就可以提起诉讼。“政府出台政策,制定文件,会涉及公众利益,这些行为应当排除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外,草案对此应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他说。
谁来提起公益诉讼
草案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中,到底由谁作为原告更合适?各方对此认识不尽一致。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指出,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并没有对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
此前不少专家学者一直呼吁,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立法机关对此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草案没有赋予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丛斌委员认为,只规定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不完善,公民是自然人,法人和自然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是一样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公民理应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理应有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庆宁建议,增加公民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中国国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法院交纳了一定的诉讼保证金后,都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一审审结后,人民法院必须退还交纳的诉讼保证金,交纳诉讼保证金,是为了有效防止立案后原告不出庭参与诉讼,避免出现滥用权利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