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真的患了“矿难麻木症”。
云南师宗矿难,便为这种悲凉增添了一丝暗色。矿难已经吞噬34条生命,13名矿工被困井下。然而讽刺而苦涩的是,这个发生已4天、死亡甚多的矿难,成为新闻的最大“新闻点”却不是那些戛然而止的鲜活生命,而是“值班矿领导齐谷明事故后从小斜井匆忙下井,并伪装从井下逃生的假象”。
作假无底线。矿领导“不下井”,乃一错;事故发生后第一反应不是积极营救而是“假下井”,乃错上加错,理应严加惩戒。据悉,师宗县公安部门已对煤矿法人代表、矿长、煤矿安全副矿长采取限制措施。我们在希望这种“迅速处理”不会虎头蛇尾的同时,更应该反思一个问题:这个齐副矿长“假下井”固然可耻,但反过来说,至少事后他还想到了“假下井”,这多少说明他对有关规定还是心怀最后一丝忌惮和敬畏。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此前绝大多数的矿难中,矿领导们不仅根本没有下井,甚至连“假下井”都不屑去伪造。
早在2005年11月,安监总局就出台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通知进一步强调,“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违者按擅离职守论处。应该说,其制度设计初衷是好的,试图通过将矿领导和矿工绑在一起,显著提升井下安全。然而回顾近年频发的大小矿难中,有几次真有矿领导在井下?又有几个矿领导不幸因公殉职呢?对不起,这样的新闻实在是太稀缺,以至于2010年10月河南平禹矿难时,难得出现一个带班下井的副总工程师,竟然成为一个大新闻,引起舆论热议。
看看吧,我们各地的矿领导大人们,有几个把上面的三令五申放在眼里了?有几个真正愿意把自己的命和矿工们的命“绑在一起”?规章制度在终端的废弛,导致其仅仅具有观赏价值,而难以形成震慑作用。以至于除了刚开始广西朝阳煤矿紧张了一阵,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沦为笑柄外,更多地方的矿领导们,连亲自“假下井”的劲都懒得去费。因为他们心照不宣:在矿难四处开花的语境下,对矿领导不下井只能是法不责众;在当地保护伞的庇护下,也没有人会认真法办这些财大气粗的金主。因为他们更懂得一个浅显的道理:下井的死亡风险远远高于不下井的惩罚风险。我们不妨揣度云南师宗这位“假下井”副矿长此刻的心情,他会为自己“没下井”而后悔吗?显然不会,相反他很可能庆幸不已:幸好没有傻到真的带班下井,不然岂不成了第35个死亡者!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一方面,我们对于官德的制度设计坚持了高标准,甚至远远高于当前普遍的官德水准;另一方面,对于“制度”的落实、监督和惩戒,却有时太过无力、有时过于温柔,从而才会出现“矿领导下井”规定在不少地方成一纸空文的“公开的秘密”。
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在师宗煤矿事故现场几次打断汇报者,并斥责地方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监管不力”显然是绝大多数矿难最重要的外因。然而,当前在地方GDP大棒的挟持下,在基层权煤交易的封闭式权力生态下,要想让基层监管部门真正“硬”起来,又岂是一日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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